参考观点:(1)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2)受教育权向保障
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具体的弱势群体包括:对女子受教育公的法律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请结合实际谈谈学习
教育法学的意义。
参考观点: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若干的教育
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法治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的制定一颁布仅仅是法治的开始,法在教育活动中真正得以实现才是更为重要的。学习教育法学可以培养个体的法律意识,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及法律价值取向,了解现行教育法,完善教育法学科,促进教育法治进程。为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法学,对教育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适当举例)
5、请谈谈如何用比较研究法学习教育法学。
参考观点:比较研究法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教育法进行比较,并结合其他方法,揭示出教育法的本质,进而认识教育法的发展规律及趋势的
学习方法。
比较研究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同时并存的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的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或教育法律现象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进行的比较。运用比较研究法,应当注意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的可比性,一般不说,比较是以分析为前提的,只有在清楚地了解教育法和教育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对可比的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才有意义。(举例)
6、我国教育法特性如何。
参考观点: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一社会性质的
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和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7、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参考观点:(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2)《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3)《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可以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遍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就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8、简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参考观点:公民的受教育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具体反映在不同层次的
法律体系之中。(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2)从一个国家来看,宪法是
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的法源,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利和义务”。(3)从教育法自身来看,其相对独立的教育法体系,反映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如:《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仓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位于,《教育法》之下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也有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相应规定。
9、你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依托的?
参考观点: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要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适当举例)
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10、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
法律关系。
参考观点: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
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
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适当举例)
11、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参考观点: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1)守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2)遵守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适当举例)
12、在
义务教育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考观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有:(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2)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13、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内容如何?
参考观点: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法律前提条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消。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在法律上确定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即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适当举例)
14、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参考观点:(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表现为: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3)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4)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5、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
参考观点:(1)广义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狭义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核、督促、纠正等活动。(2)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是: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经;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结合实际举例说明自己的看法)
16、结合实际论述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国家、学校、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应履行的义务。
参考观点:(1)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发展师范教育、监督义务教育执行等义务;(2)学校具有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通知适龄儿童入学、进行教育教学和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3)父母具有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教育的义务;(4)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国家提供的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举例)
17、试述我国职业教育的学制,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参考观点:《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时,该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的分段及施教机构进一步有所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职业培训是根据做从业人员从业岗位需要,遵循“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而进行的最基本的、多层次、形式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是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的非学历教育,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及教育机构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