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南京)

02-04年在单位工作,由单位交纳养老保险
04年下岗之后由自己交纳养老保险金至今.

现在想领取这个失业保险金应该怎么操作呢?需要哪些手续?

希望知请人能给予指导~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的证明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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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7
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领取期限
普通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对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领取地点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3-19
相关规定如下: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者境外就读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市或县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档案转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回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按月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经审核符合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从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并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从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按欠费年度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补足应缴全部失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其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时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

失业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自残、自杀、酗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经办机构参照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自残、自杀、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如死亡的,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标准依照同期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1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个回答  2007-03-19
据现代快报报道,从2006年6月起,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提高107元。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石雪飞科长就此问题解答。有关部门公布了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最低月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由目前的941元上调至1048元,这不仅表示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更意味着市民可享受更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费用,社会保险待遇也随之“水涨船高”。
本次缴费基数实施日期是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在这期间参加市本级和江宁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南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342元的300%确定,即7335元/月。下限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的60%确定,即1048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07元。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均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

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的300%确定,即5238元/月。下限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的60%确定,即1048元/月。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均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

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865元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及符合按月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月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2092元。据悉,2005度南京参加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964元,人均月增94元,养老金发放水平为全省第一。

自由职业者月缴费增加37元

从2006年7月1日起,南京市本级、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同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确定,下限下浮至70%,即月缴费基数为1222元,月缴费额为244元,比去年最低缴费207元的标准增加了37元。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确定,下限下浮至60%,即月缴费基数为1048元,月缴费额为210元。

基数高低影响“五险”待遇

基数的提高,意味着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增加。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以养老保险为例,从今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帐户。基数调整后,养老的个人账户积累增加,就是为参保职工将来享受的退休金“添砖加瓦”。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中,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要注意的是,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中含个人缴纳的2%。

同时,从下月开始,生育保险待遇也有所增加。按照规定,参保职工顺产按4个月、难产按4.5个月的缴费工资享受生育津贴。因此,按下限缴纳社保的职工,下月起顺产、难产生育津贴相应提高为4192元和4716元。

工伤待遇方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规定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一级伤残为例,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90%,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调高后,按下限缴费的职工今后享受的工伤待遇也相应增加。

还有失业保险的缴纳,是由单位以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以及个人以本人工资1%的比例组成,因此缴费基数提高了,个人和单位缴交的比例也将跟着提高。

另外,最新报道: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通知,10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城区及江宁区从每月690元调至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8元调至6.3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南京市域内将有三类地区标准。一类地区,南京城区及江宁区由原每月690元,调至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8元,调至6.3元。二类地区溧水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550元,调至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6元,调至5.2元。三类地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高淳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80元,调至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1元,调至4.4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等同“最低工资”。在劳动者工资中加班加点工资,夜班工资;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等三类,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这部分钱应由企业另付。劳动者所得工资在剔除以上三类并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仍应由企业补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小时工”,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并以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用工。以大学生课余打工为例,用人单位安排学生打工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给予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何适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一切用工单位和所有劳动者。在对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用人单位在新招用民工时,以民工不会技术为借口,设立了“试用期”,将试用期工资降至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甚至更低。这种做法违反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依据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企业以对民工包吃住为由,所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人士认为,包吃住是企业用人的一种方式,这笔费用应由企业出。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民工每月到手的货币工资,最低不得低于750元。
另外,你也可查阅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见下:
http://www.njlss.gov.cn/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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