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陈某与朋友开办了一合伙企业,陈某任经理职务。2010年1月,陈某和在本企业打工的农村姑娘何某结婚。由于陈某工作繁忙,何某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婚后,陈某又和几个人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子、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之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何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所有财产。陈某不同意,认为合伙企业中自己的股份是在婚前投入的,是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而婚后,何某已经成为“家庭妇女”,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所以,作为“家庭妇女”的何某没有收入,就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双方为此各执一词并闹上法庭。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
(2)该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在何陈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3)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
(4)谈谈你对其他财产(如两套房子、小汽车等)的处理。
字数要求:2000~3000字。
求助《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
婚姻继承法。。。
1 刘杰死后,他的遗产由他的妻子韩梅、女儿刘甜甜、养父母刘建民、宋丽华四人继承。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60000元分成两份,30000元归生存方韩梅所有,另30000元是刘杰遗产,由上述四人均等分割继承。2 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按其遗嘱由养女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包括...
婚姻与继承问题
李某去世后,就已经产生了继承问题,就是说六间房中有三间应属于李某的遗产(零三间属于李某之妻),李某的遗产应由李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分割,如果平均分割的话,李某之妻应存在四间房,李某大儿子有一间房,小儿子应有一间。大儿子去世后,他的一间房应有半间属于遗产,(另一半属于他的妻子...
谁能帮我分析下这两个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急求
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
【案例】泸州遗赠案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将财产赠给非法定继承人,但黄永彬的遗赠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这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另外,黄永彬的遗嘱涉及的财产处理可能触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与张学英的非婚同居关系可能构成重婚,蒋伦芳有权主张赔偿。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因为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所以依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投资,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各款。何某应当分得。4)对于其他财产,房子和汽车,均为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要成文不仅要从...
一道婚姻与继承法的问题,求解。
张某遗产数额为9万元 王某是有权参与分割遗产,6万元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配如下:张某的父母获得6万的一半及保险金3万元;王某获得6万元的一半。
关于夫妻财产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民事案例
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泸州案: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一审判决以公序良俗为依据,驳回了张学英的诉求,然而二审则依据婚姻法,确认遗嘱违反法条,最终判定无效。这一案例揭示了《婚姻法》与《继承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而《民法通则》的效力在此案中得以凸显。社会反响强烈,法律与情感的较量<\/ 此案的公开审理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法学界与公众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