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丙欲与A建立业务关系,多次到A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进行接待,并洽谈业务细节,乙有时在场,但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身份与丙签订了三次合同,前两次均已付款,并也已按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但A拒绝付款,丙遂要求甲承担债务责任。问:甲是否应对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责任? 谢谢,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