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署了结束劳动合同的协议,其中约定了补偿金和发放日期,以及我对此不满不能再上诉的条款。
因为公司逼得紧,没多加思考就签了,回家后感觉不对劲,细算来按照规定少给我一个月的补偿金,但协议已签没办法只能忍了。
但事情出现了转机,到了发放补偿金的最后期限,公司却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发放。
我的问题是:
1,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我是否有权利否认之前的补偿金额(也就是主张之前的协议失效),争取我应该有的权益?
2,协议里约定了我如果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公司约定给我的补偿金,那么现在公司违约了,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双倍赔偿呢(因为这部分协议里没有写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