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啊

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五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个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名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还,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清偿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部分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偿清?
3.在银行贷款偿清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二.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上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有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场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订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货款。
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第1个回答  2011-07-01
一、(1)均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虽已退伙,但该笔银行贷款发生在退伙前,甲负无限连带责任;
对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丁虽是在该笔贷款发生后入伙的,但应负无限连带责任;
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承担;
丙虽然是以劳务出资,但是不妨碍其为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就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认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首先将已由乙、丙、丁分配的企业财产价值3万元清偿银行贷款,不足部分,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贷款。
(3)先用企业财产3万偿还贷款后,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乙、丙、丁平均分担。因此企业内部无论是谁清偿了贷款,可以向剩下的乙、丙、丁中两人或三人追偿。
二、(1)与B公司的条款肯定有效;与C公司的要看其是否在A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内,是的则有效;不是的则效力待定,需经A公司追认。
(2)B公司作为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责任,与A公司无关。
(3)C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A公司承担。至于由王某承包,如果棉纺厂并不知晓,则由A公司承担,A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如果棉纺厂知晓,则直接由王某承担;
(4)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分别是60万的价款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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