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侠们谁有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求急!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由于执行过程中转制单位反映负担过重,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1年,国家两次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企业退休人员只调整了一次基本养老金,转制前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反映较大,要求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为此,经报国务院同意,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从2001年开始,转制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的经费渠道安排所需经费;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从政策上确保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平衡,执行总体比较平稳。
三、正确认识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
2006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地方和部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考虑事业单位情况比机关更为复杂,单位分类和财务管理等配套政策尚未到位,先行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相应对机关退休人员发放了补贴,一些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有所提高。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同步开展规范工作,绩效工资没有全面实施,除义务教育单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没有出台,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也相对偏低。同时,大多数省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不同程度地考虑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中央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同,其退休人员不能执行地方政策,部分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低于所在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另外,国家从2005年起连续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能参加调整,待遇偏低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随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将得到妥善解决。
四、准确把握解决部分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政策考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各自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与此相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退休养老政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单位有无正常事业费执行不同的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由财政安排资金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可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补齐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在待遇水平上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致,而不是执行机关退休人员的待遇政策。
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总的要继续落实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妥善加以解决。一方面,继续加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的政策。由于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现行补贴情况复杂,差异较大,经费渠道不规范,出台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需要一个过程。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考虑转制前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为体现照顾,在中央事业单位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采取措施,适当提高其待遇水平。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执行范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中央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是补贴水平。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三)是经费政策。所需费用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个别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比较困难,对这项政策与近几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可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酌情考虑。
四)是转制前退休人员今后的补贴政策。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的政策。相关政策实施后,由中央管理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及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五)是组织实施。由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协调,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按原渠道申报实施,由中央管理的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主要由科技部和相关部(单位)协助落实。划归地方管理的转制单位由地方落实。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解决部分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当务之急是落实好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先行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把落实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作为保持转制前退休人员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及时落实到每一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转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投入精力抓好转制前退休人员维稳工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相关地方要发挥协调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抓紧落实。各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拟定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财务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尽快将补贴发到转制前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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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1]2号
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 人
正司局级 3120元 教授级职务 2980元 高级技师 2100元
副司局级 2830元 副教授级职务 2460元 技 师 1950元
正处级 2590元 讲师级职务 1980元 高 级 工 1780元
副处级 2340元 助教级职务 1630元 中 级 工 1620元
正科级 2100元 技 术 员 1530元 初 级 工 1530元
副科级 1860元 普 通 工 1520元
科 员 1630元
办事员 1530元 退职人员 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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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 3 号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 1 月 1 日起,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京外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所属京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三、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现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四、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
五、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结合单位现行财政补助水平情况通过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申报解决。其中,在职人员政策外津贴补贴奖金 (或绩效工资) 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部门 (单位)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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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5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
  人社部发〔2011〕10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也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三、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定运行。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对工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五、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实现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
  七、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保证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切实加大对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2个回答  2011-06-18
科技路西口,近丁家桥那里。
赢园雅筑小区的保安室,那里是以前联通的售票窗口,服务态度好,平时人也不多!一般都能买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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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7-02
赢园雅筑小区的保安室,那里是以前联通的售票窗口,服务态度好,平时人也不多!一般都能买到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6-18
http://www.ahch.lss.gov.cn/include/web_content.php?id=496追问

这个不是人社厅出台的那个文件!但是也得谢谢你!

大侠们谁有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求急!
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执行范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中央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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