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高人解答!

某全民企业甲与某集体企业乙、某研究所丙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丁。各方在公司章程中决定:(1)公司注册资本为45万元人民币,甲乙丙各出资15万元。其中甲用货币5万元出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乙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货币出资5万元。丙用专利技术作价出资15万元。(2)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乙丙的非货币出资依法办理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并且乙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的临时账户,甲的货币出资未到位。(3)该公司的3位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设立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设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公司管理工作;不设监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兼任监事。
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该公司约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乙丙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缴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4,假设甲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说明理由。
5,该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30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不符合。因为甲的货币出资未到位。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出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由公司董事长兼任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应该分开设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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