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吴某、王某合伙在宜昌开了一家包装制品厂,专营各类包装纸箱。其中吴某、王某(女)是一对夫妻(十年前已离异,但仍生活在一起)。股份分配:吴某45%、王某35%(不参与运作)、朱某20%。工厂的日常经营主要由吴某负责,朱某协助管理。无奈吴某无经营头脑,总做亏本生意(同城同类企业都在赚钱,唯独他们亏损),为此朱某多次与吴某发生争执,但吴某仍一意孤行。苦于吴某是大股东,朱某也无可奈何。为了挽回投资,朱某提议将工厂转出去,却无人问津。夫妻二人也因巨额亏损大吵了起来,要求吴某退出工厂管理,吴某坚决不同意。2005年5月货款50万,如期限到法院封厂,朱某且不是什么也没有。难道作为小股东的朱某只有眼睁睁的由着吴某折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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