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横向垄断、纵向垄断等,都是能够使对手公司的利益遭到一定损失的违法行为,在公司设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公司法上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在公司设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王春海律师解答:
在公司设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一)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七)低价倾销行为;(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对于混淆行为表现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对于政府限制竞争: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王春海律师解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八)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十)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但下列情况,政府部门、个人等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作为主体;
(二)虚假宣传行为中可由广告主(经营者)、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共同构成;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或者他人。
咨询热线:17861215566 王春海律师,男,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金融、保险、公司等法律事务,在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赢得了客户的好评。
在公司设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公司法上如何规定的?
在公司设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七)低价倾销行为;(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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