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精通犯罪侦查学的朋友进来一下!!!

一共有三道题目
1.用案例分析:DNA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用案例分析:微量物证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3用案例分析:法医鉴定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麻烦高手解答一下这三道题目,每道题目答案在250~300字之间
相信精通犯罪侦查学的朋友只要稍微花费一点心思
就可以轻松的解决这三道题目
其他就不多说了
谢绝打酱油者和大规模复制粘贴答不对题者
非诚勿扰

只要回答的到位
分数绝对给到
加分什么的也好说
先谢谢大家了!
我晕啊,都说了不要打酱油,不要大段的复制粘贴,咋还是有这么多人听不懂呢,1到四楼是打酱油,5楼复制粘贴。。。不给力啊!!!!

  1 DNA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A 依靠DNA鉴定技术找到真正的犯罪人
  2010年,患有智力发育迟滞症的文昌市蓬莱镇东头村13岁幼女晓秋(化名),被人强奸并怀孕后,其母亲梁某向警方报了案。文昌警方经过5个月的连续侦查,先后调查了200多名可疑人员,最后通过DNA检验技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龙某,并经过24小时连夜蹲守将嫌犯抓获,成功破获“2010.5.14”蓬莱强奸案。(我找的案例都是比较新的)
  依靠DNA鉴定技术辨别犯罪嫌疑人从而找到真凶是该项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首要功能,DNA技术是决定个体存在的基础,每个人的DNA都各不相同,与以往法庭上的证据相比较,它更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与犯罪行为相关联。案例中,由于被害人智力发育障碍,无法辨认犯罪嫌疑人,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众多,一时难以找到真凶,而通过有效利用DNA鉴定技术则帮民警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极大地节省了侦查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同时在铁的鉴定结论面前,犯罪人也容易俯首认罪,交待犯罪事实。

  B 依靠DNA鉴定技术辨认尸体身份,从而提供破案线索
  2009年11月10日,广西象州县公安局在当地农村发现一具尸体。死者系约一个星期前,头部被器械敲击致死,由于尸体高度腐烂,难以辨认身份。当地群众提供的10多个失踪人员名单,专案组进行认真细致地核查,最后因身份不符而一一被否定。就在民警艰苦侦查之际,柳江县一村民打来电话,称其子覃某一直从事小客车营运,其小客车已在二手车市场转卖,人也失踪多日。专案组立即赶到柳江县,让覃某的家属对尸体相片进行辨认,并提取了其双亲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比对,确定该尸体为覃某。但覃父等家属不相信鉴定结果。因为覃某于2009年11月4日失踪,公安机关当月10日发现尸体,但12日他还在广东中山市叫一个女朋友打电话回家,说他正在住院治疗,不方便接听电话;而13、14日,他还用QQ与哥哥聊天,称车子已卖掉,现在外面打工,并让家人放心。经侦查,原来凶手是死者好友黄某,2009年11月4日晚,覃某商量欲把自己的五菱小客车卖给黄某。当晚,两人从柳州市某酒吧喝酒出来后,因卖车的事发生争吵。黄某拿起车上一把羊角锤对覃某头部连续猛击,致覃某当场死亡,并趁着夜色开车把尸体拉到象州县某村的甘蔗地旁一土堆掩埋。11月7日,黄将覃的车子卖给柳州一个经营二手车的老板,得赃款2.4万元。11月10日起,黄先后逃到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并用死者的电话卡和QQ与家人联系,企图瞒天过海。(呵呵,这个案例有点长,但说服力较强)
  如果在一起凶杀案中,连尸源都难以认定,自然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根据被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等线索来排查摸底,从而查明案件。在上例中,如果没有DNA技术,尸体的身份就永远没法确认,再加上种种假象(黄某用覃某名义和家人联系),黄某的杀人行为就真有可能瞒天过海。现如今,恶性杀人案件频发,特别是一些碎尸案,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尸体不是处于完整的状态,必然导致被害人的身份难以识别和认定,而DNA技术使得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身份得以查明。侦查实践表明,尸源认定问题一旦顺利解决,侦查工作往往会出现转机,这对案件的及时侦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C 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纠正错案、冤案
  2000年4月3日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中学两名住校的女学生在宿舍里被一名歹徒强奸,案发一周后,新荣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开始立案侦查,办案民警逐渐将目标锁定在该校教师李逢春身上,主要证据有:李逢春系堡子湾乡中学的民办教师,对学校情况及周围环境熟悉;案发当天白天,李逢春曾到过女生宿舍附近;李逢春的血型为A型,与受害女学生褥面上所遗留的精斑物质血型一样。李逢春拒不认罪,但仍被刑事拘留。后李逢春委托的律师坚持要求将褥面精斑等检材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技术鉴定,经两次鉴定,终于真相大白:褥面上的两处精斑不是李逢春所留。李逢春在被错误羁押长达341天之后,最终依靠DNA鉴定技术洗刷了自己所受的不白之冤。
  在西方国家,通过DNA鉴定技术为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定罪量刑的人洗刷冤屈,已经成为错案发现和纠正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利用DNA技术来翻案有广阔的使用空间,侦破杀人或者强奸案件,除了要运用个案侦破的一般方法外,特别要注意现场生物物证的客观属性的正确分析,因为后者属于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上例中,所有的证据都把怀疑焦点指向李逢春,但最后依靠DNA鉴定技术立刻洗清冤情,避免了长期羁押的发生。因此对一些疑点较多、久拖不决的刑事案件,及时运用DNA技术来确认真凶,对于避免错案、冤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午先写完了DNA鉴定技术,今天晚上或明天再把后2道题目帮你完成吧)

  2 微量物证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A 在缺少传统宏观物证的情况下,微量物证能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
  2009年10月14日,成都龙泉驿区一机耕道上停着一辆别克轿车,46岁的驾驶员浑身是血躺在车内,已经没了呼吸。由于别克车被遗弃在一个偏僻村落的机耕道上,没有目击者和其他物证,唯一能证实凶手身份的,只有车上可能遗留的痕迹。如果按照传统的破案方式,将车拖回警局再拆分寻找物证的话,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刑侦技术民警利用进口的指纹侦查设备,在空地上支开形似帐篷的“大空间手印熏显系统”,将汽车开了进去,2个多小时后,位于汽车驾驶座金属杆上的两枚汗液指纹凸显了出来。很快,事先已被控制的22岁犯罪嫌疑人张某被锁定,这起抢劫杀人案很快被破获。
  由于犯罪的日趋智能化和隐蔽化,物证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隐藏和毁灭物证,使案件难以侦破。然而根据微量物证的理论基础——物质交换原理,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的相互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必然发生物质交换。上例中,虽然缺少人证和物证,但两枚汗液指纹的发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联,使犯罪嫌疑人的欺瞒成为徒劳。像在其他一些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中,微量物证的搜集往往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意想不到的线索。

  B 确定案件发生的时空特征和所采用的工具,还原犯罪现场
  2003年2月14日,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办公楼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枪击,共有8间办公室的玻璃窗被打碎。依据刑侦技术部门提供的证据,这几起枪击案件的被击目标均为南向窗户,射击地点应为现场南侧建筑物内。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对射击弹道进行的测量,最终将枪击嫌疑点锁定在75号楼1门5至8层的4家住户内。最后,住在6楼的杨利明落入法网,他交代,酒后用私藏的小口径手枪向对面楼房连开10枪。
  2008年12月7日,成都一菜市场发生血案,42岁的家庭妇女王冰(化名)被偷包的小偷用水果刀捅伤,三天后,王冰在医院死亡……警方根据目击者指认,抓住了嫌疑人张兴(化名),并从他家的下手道里,捞出了作案用的水果刀。狡猾的张兴原本以为,水果刀丢进下手道后,会将作案痕迹冲得一干二净,他万万想不到,刑侦局理化室利用红外分析色谱仪检测出了水果刀上一粒比发丝还细的皮毛纤维,经确认属于被害人,使张兴的犯罪事实昭然若揭。
  上述两例分别从犯罪时空和犯罪工具两个角度来证明微量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在部分刑事案件当中,例如强奸、杀人、枪击案,犯罪现场可能不止一个,对于此类案件,通过对现场微量物证检材的分析检验,有助于确定案件的原始现场并推断案件发生过程,从而侦破案件。第一例枪击案中,玻璃窗击碎现场仅仅是被害结果发生地,而找到凶手真正的开枪地才是破获此案的关键,专家凭借弹道测量十分准确地锁定了开枪的地点,使这件看似没有头绪的案件一下子有了结果。而在杀人案中对犯罪工具的检测对破案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犯罪工具上往往粘附有反映被害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特性的物质,案例二中水果刀虽然被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扔进下水道,但通过高科技设备依然检测出其中被害人的生物特征,使犯罪嫌疑人百口莫辩。虽然微量证据大多属于间接证据,但正是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证据构成一环又一环的证据锁链,很大程度上还原了犯罪现场,从而得以侦破案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22
1.DNA鉴定,是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可用于犯罪人的认定和排除。使用DNA鉴定技术可以提高刑侦工作效率和认定犯罪人的准确性。在性犯罪的侦破中它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发现一个人的DNA与确实是实施了犯罪的那个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精斑、血迹、唾液、毛发、头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是一样的,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确定他是行为人——他如何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性质则另当别论。DNA鉴定技术已经成熟,如果鉴定过程不出现人为差错,其结论是可靠的。但是,所谓DNA鉴定实际上是DNA比对,其前提是必须有两份以上的DNA材料。在刑事侦查中,可以从犯罪现场提取DNA材料,但是作为比对物的DNA材料从哪里获得呢?它们肯定是存在着的。天底下总有一个人的DNA和犯罪人的DNA是一致的,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同一个人。可能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国家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收集所有人的DNA数据。这是最有效和最彻底的办法。如果能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那么只要犯罪人留下DNA材料,就可以很容易认定他是谁。但是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意味着宣布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在人权和伦理的角度看是通不过的。

(2)建立犯罪人DNA数据库,对每个犯罪人都作DNA测试。但是这个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只提取和保存犯罪人的可供DNA检测的身体物质如血样,以备以后检测、比对之用。美国已经建立这样的数据库。不过建立犯罪人DNA或者血样数据库,只对认定重新犯罪的犯罪人有效,而对认定初犯无效。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侦阶段因有犯罪嫌疑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所谓犯罪嫌疑,认为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相当的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将犯罪嫌疑扩大化。仅仅和警方推断的犯罪人在身体特征、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例如,不能因为推断一个性犯罪人是单身汉,就把附近所有的单身汉都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些因素至多只能对缩小侦查的范围有所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侦原则,如果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这会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破案过程中,不应列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否则既浪费工夫,又会伤害无辜。在DNA检测问题上,我认为,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进行DNA检测。对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DNA。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决不能滥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地检测DNA。另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主动要求DNA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予安排。

(4)在刑侦排查中对重点怀疑对象进行DNA检测。即根据其他犯罪证据,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进行普查,寻找有犯罪可能的人,然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怀疑对象,抽取他们血样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人DNA进行比对。重点怀疑对象的范围要比犯罪嫌疑人宽泛。

2微量物证检材案例

1. 某男,38岁,因与邻居发生口角,持械闯入其家,将家中三人打成重伤。现场提取两根长约20cm ~ 40cm,直径1.4cm的铁棍,上有锈垢。在铁棍的一端约有2cm长的螺纹,其螺纹缝隙中欠有极少量的深褐色泥土。

经检验确定该螺纹风中的泥土中有B型人血,而三位受害人及某男的ABO血型均为B型。由于检材量甚微,提取困难,许多检验方法都难以奏效,于是检验者尝试做了MN血性检验(受害者三人均为M型血,某男为MN型血)。经过极为慎重的取材和检验,最终在螺纹逢的泥土中检出人血,血型为M型,在科学证据面前,某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MN血型抗原是位于红细胞膜上的一种非水溶性糖蛋白,其抗原性较弱,稳定性不及ABO血型抗原,但MN血型抗原对热和干燥均有相当的抵抗力,因此它是血痕检验中除ABO血型系统外一个重要的血型系统。尤其是当两份或两份以上微量血痕ABO血型相同而不能做出个人识别,其他检验方法又不能奏效时,可以尝试进行MN血型的测定。这一点对于基层办案很有应用价值。

在这起同一认定案例检验中,从螺纹的缝隙中转移血迹量的多少是试验成功与否的关键。

2.在性犯罪的案件中,用于法医物证检验的精斑是重要的犯罪证据之一。对于精斑检验的结果,往往是侦查和审判机关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侦查工作和法医鉴定的重要内容。

杨某(女),9岁,被杀害在户外。现场勘查发现口腔内塞有泥土。尸检提取阴道内、外拭子送检。经初步检验,阴道内、外拭子均为阴性结果。法医遂又解剖死者颈部,提取会厌处擦拭物送检。经用抗人精血清琼脂扩散发检验,会厌拭子呈阳性反应,涂片、染色,镜下找到少量人精子,并进行ABO血型检测,确定为O型,但重大嫌疑对象甲为B型。依据鉴定结论摸排出另一嫌疑人乙,其血型为O型,该检验结果为该案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通常情况下,奸情杀人案件中的女性尸体,大多数情况下能从其阴道提取物中检出精液,也有少数案例从被害尸体的其他部位,如胸腹部、阴阜、大腿内侧以及肛门、直肠等处检见精斑,但从口腔拭子中检出精液的并不多见。在实际办案时,确有犯罪嫌疑人强逼被害人吮吸生殖器的情节,被害对象多为婴儿、幼女及老年妇女,也有少数青年女性。这类案件通常提取不到精斑检材。往往由于阴道提取物或者其他被怀疑存有精斑的检材未得出阳性结果,使得一些犯罪分子侥幸漏网。

因此,在进行性犯罪案件的法医物证提取、检验时,现场和实验室工作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并使检材的提取到位,在现场及尸体上发现的疑点应翔实提供给实验室工作人员参考,以便拓宽检验者思路。而实验室工作不能仅凭尸体阴道拭子或者衣物等其他检材未检出人精斑就草率了结,应当同时对死者口腔擦拭物进行检验,以防漏检。另者,在侦查、审讯工作中,从口腔拭子内检出人精液,其结果对弄清案件性质以及验证犯罪分子所交代的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是否属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 微量物证与刑事侦查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微量物证的重要性。我们的侦查工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因此,在侦查过程中更不能放松对微量物证的提取。尤其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对微量物证的鉴定往往能够拓宽侦查思路,起到出奇制胜的效用。

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办案人员要注意对爆炸残留物、涂料、纤维、纸张以及粘合剂的检验。有些情况下,其他的因素如某种物理化学作用也会引起微量物质的转移,结果使物体上增加了某种微量物质或引起某种微量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有所改变。这些微量物质的存在和变化的情况也可能成为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全面的勘验现场,要仔细耐心的寻找证据。并且及时送给鉴定部门检验。

对微量物证的检验,科技水平的要求较高,这也会增加了侦查成本。侦查工作,是人与人之间的斗争。这里头还存在着许多非科技所主导的因素,因此我们在大力发展物证技术、侦查技术的同时,还要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不能完全迷信与高科技,更主要靠侦查人员缜密的思维和准确的判断推理,以及对物证的敏感性。只有将科技的力量与人的力量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的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一方平安。
3
件医疗纠纷案,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医疗事故鉴定,而采信了法医鉴定,判决医院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错判,但向所有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医学会所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不得不接受法医鉴定的巨大挑战

去年4月26日,王某因车祸致入住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左肩峰骨折、右胫骨髁间隆起骨折。二医院对其进行止血、消炎、抗感染及石膏外固定术等方法治疗。住院治疗14天后自行出院通过门诊治疗终结。7月23日,经慈利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右膝关节活动障碍、右下肢肌肉萎缩,认为受伤时间长不宜手术。8月13日,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右膝功能丧失50%以上,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9月11日,王某正式向慈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二医院提起诉讼,诉称:“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被告的医生诊疗上出现错误,致使原告的伤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而至残疾,并给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故要求二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差旅费、鉴定费、精神损失等合计5000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了慈利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鉴定。鉴定委于2002年元月23日出具慈医鉴字[2002]01号《关于王久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结论是:王久坤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县二人民医院的诊断治疗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室审查二医院对王久坤的住院治疗是否存在医疗缺陷。该院司法技术鉴定室于2002年3月9日出具了(2002)慈法技字第03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告王某伤后经多家医疗检查证实,其右膝关节损伤、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诊断无疑,但是否合并存在关节内的交叉韧带和半月板损伤,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没有作进一步的仔细检查,以肯定其存在或排除其可能,这为考虑下一步的治疗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故此,该院在进一步明确诊断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关节的稳定性出发有手术指征。但该院膝关节治疗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未曾有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医嘱,仅作一般性石膏外固定处理,故此,该院在治疗上存在轻度的缺陷二医院委托的湖南张家界金旅律师事务所曹哲华律师辩称:法医鉴定在没有指明原告损伤的程度时就认为有手术指征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国际医学界权威著作《坎贝尔骨科手术大全》载明:“作为一个规则,韧带损伤超过了多少时间后,不能再手术修补,还没有定论。”另外指出:韧带损伤分三种,只有三度损伤才需要手术修补,一度和二度损伤仍需保守治疗。国内医学法定权威著作《黄家驷外科学》指出:“在诊断已明确排除了韧带的完全断裂后,作为韧带捩伤,仍需以外固定保护。”二医院在对原告的诊断治疗不存在任何过失。因此,二医院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12-23
一、DNA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1、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
如在强奸案件中,约有90%可发现生物学证据的遗留;在抢劫、伤害等犯罪现场,约有30%遗留有生物学证据,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血痕、精斑、唾液、毛发等。通过对所提取的检材进行 DNA技术鉴定,并正确分析鉴定结果,一般能在第一时间快速定位犯罪嫌疑人。
2、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进行尸源认定,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DNA鉴定技术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通过DNA分析可以将碎尸块整合成一具完整的尸体,同时通过检测被报失踪者父母或子女的DNA,往往能够确定死者身份。
3、依靠DNA鉴定技术能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
系列杀人案和系列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的遗留物经DNA分析均可能成为并案的依据,并案侦查,节省了大量的警力和经费,
4、依靠DNA鉴定技术能够排除犯罪嫌疑,纠正错案
通过DNA鉴定技术为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定罪量刑的人洗刷冤屈,已经成为错案发现和纠正的重要途径。
二、微量物证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1、微量物证是判断事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在侦查破案中,通过对现场或嫌疑人处收集、提取到的微量物证的分析、鉴定,帮助确定事件的性质,确定发生的事是否属犯罪事件。
2、微量物证为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
通过现场上或相关处的微量物证的提取与鉴别,可以为侦查划定范围、确定嫌疑对象,并提供判断分析的有力依据。
3、微量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案件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事件,侦查人员往往无法直接去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而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现”案件事实,微量物证可以帮助办案人员查明案件的性质,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以及涉及的人或物等。
4、微量物证是审查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
一起案件之中往往存在多个证据,相对于物证的“人证”就有许多种,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与上述“人证”相比,微量物证的可靠程度更高,因为物证的证明价值一般都是经过科学检验确认的。
三、法医鉴定技术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1、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2、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3、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4、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5、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第3个回答  2010-12-24
  额。。。这不是通修课的考试题目吗。。。
  应该只要写一个案例就可以了吧
  1 强奸案中取精液提取DNA就可以通过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你就随便编一个
  2 某男,38岁,因与邻居发生口角,持械闯入其家,将家中三人打成重伤。现场提取两根长约20cm ~ 40cm,直径1.4cm的铁棍,上有锈垢。在铁棍的一端约有2cm长的螺纹,其螺纹缝隙中欠有极少量的深褐色泥土。经检验确定该螺纹风中的泥土中有B型人血,而三位受害人及某男的ABO血型均为B型。由于检材量甚微,提取困难,许多检验方法都难以奏效,于是检验者尝试做了MN血性检验(受害者三人均为M型血,某男为MN型血)。经过极为慎重的取材和检验,最终在螺纹逢的泥土中检出人血,血型为M型,在科学证据面前,某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个可以用啊
  3杨某(女),9岁,被杀害在户外。现场勘查发现口腔内塞有泥土。尸检提取阴道内、外拭子送检。经初步检验,阴道内、外拭子均为阴性结果。法医遂又解剖死者颈部,提取会厌处擦拭物送检。经用抗人精血清琼脂扩散发检验,会厌拭子呈阳性反应,涂片、染色,镜下找到少量人精子,并进行ABO血型检测,确定为O型,但重大嫌疑对象甲为B型。依据鉴定结论摸排出另一嫌疑人乙,其血型为O型,该检验结果为该案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这个也能用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12-22
1. 强奸案中取精液提取DNA就可以通过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
2.杀人案中,可以通过被害人指甲中的抓到的皮肤组织,确定犯罪嫌疑人。
3.杀人案中,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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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应该这么说,如果家里有朋友在政府部门上班关系够硬的话,无论哪个来说都可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你只是想凭借着自己的所学大学毕业后找工作的话,这个对口的好像不太好找吧?当然考公务员照样能进去。但是都没有的话,学完了只能说强身健体了,没多大实际用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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