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别在08年和09年签了2份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10年,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按20年服务期计算服务截止时间并赔偿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格式合同里有多项培训累计计算服务期的条款),请问这合理吗.我要求只算10年服务期,因为第二份培训合同完成后我都已经服务10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