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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省级医疗保险住院办理窗口办理住院手
续,由医疗机构收取《医保卡》并暂时保存;
2、使用自费医疗项目须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在《贵州省省级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及其它
自费医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
3、因病需转诊转院治疗时,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建议,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后,填
写《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登记表》后交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如需转省外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后,还需经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审理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院;
4、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或统筹范围内转院时应与医疗机构结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并收回
《医保卡》。如为转院治疗的,需持《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登记表》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否则作为再次住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