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主签了两年的租房合同,但是一年一年的交钱。租完一年他就要我搬走,说是现在房价在涨,不涨房价就不租了。而我不想涨房价,因为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写好了每年1000。可是他不认合同,还说要我在规定时间内搬走,经常来我店里闹,叫我搬走,搞得我生意都做不成,还扬言如果在规定时间没搬走,他就来帮我搬。
请问他再来我店里闹我该怎么办?
最好给我点法律依据说服他。
那合同没用? 签了没什么用? 我没写什么违约赔偿额
追答《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11年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通常合同出现纠纷,主要依据纠纷条款来处理,没有约定条款,就考虑协商,再不行,就是提请仲裁、去法院告他……
你们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钱也不多也没必要告他,而他又属于比较赖皮的情况,基本只能靠协商解决了,或者你看看找找你们当地的居委会什么的中间协调一下吧
没有赔偿条约
追答你可以漫天要价只要不过分都会支持的主要看你什么买卖收入多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