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淘宝网的评价规则,注意中间2段:
买卖双方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可以进行评价。评价包括“
信用评价”及“店铺评分”。
第四十一条 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一分;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一分、多个差评只减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非
淘宝商城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六分;
相同买家与淘宝商城卖家之间交易,买家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三十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因骗取他人财物、发布违禁信息而产生的非正常交易,淘宝有权删除双方评价。
第四十二条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卖家发货速度、物流公司服务四项。每项店铺评分取连续六个月内所有买家给予评分的
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淘宝商城卖家店铺评分中宝贝与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三次。
店铺评分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