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桂政办发 【2011】 16号文件,急用(把相片作附件发到邮箱即可,见消息)。谢谢!

非常感谢。4楼厉害哦,意见稿都搞到了。很遗憾分只能给一个人。还是以文件为准吧。

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民代教师养老保险意见稿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根据2010年8月17日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沈北海部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李康副主席主持召开的研究我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社会保险问题会议的要求,以及你厅对《关于征求对《关于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桂人社函[2010]961号)的修改意见,依据自治区教育厅重新对全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础数据统计结果和对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重新测算,我厅对《关于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稿送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便于尽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O一O年十一月 日

关于代课人员和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为妥善解决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现就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身份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代课人员是指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是指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1.现仍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代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规定,由使用代课人员的教学单位负责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教学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属于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教学单位缴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代课教学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代课时间,可按当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后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的代课人员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之下月起发放。

2.从代课、民办教师岗位上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志愿,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从原在教学单位代课、当民办教师之月起由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并可根据实际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其中一档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代课教学工作、当民办教师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代课时间,可按当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后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中,补缴代课、当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办法执行。参保缴费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之下月起发放。

3. 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得再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 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办理程序

1.现仍在代课岗位的代课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办理程序。

(1)按现行城镇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由教学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在岗代课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一)、《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附表二),并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的原始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人员的身份和代课年限、补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

(2)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教学用人单位携带《在岗代课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和代课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的原始材料,向教学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核实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对教学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代课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实《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无误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教学用人单位将《在岗代课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在本单位先行公示7个工作日,经代课人员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教学用人单位负责收取代课人员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教学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教学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到账后,负责为代课人员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并对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代课人员,按规定及时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在代课、民办教师岗位上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程序。

在代课、民办教师岗位上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初始申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和一次性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其申报程序为:

(1)由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原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对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申请材料、身份和代课、当民办教师年限进行审核认定,负责汇总填写《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三)、《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附表四),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统一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核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员基本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实《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无误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教育行政部门将《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通过适当方式先行公示7个工作日,经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其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及时将补缴资金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到账后,负责为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并对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按规定及时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含被清退人员,下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来源

1.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使用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教学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学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本人共同承担。教学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上述人员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单位应当承担缴费的部分,个人负责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年限之外个人参保应缴纳的部分。

2.教学用人单位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的上述人员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单位应缴费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个人应当承担的缴费部分,由教学用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承担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总体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全区教学用人单位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的缴费补缴费用总额的50%,对各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实际参保人数、补缴费用总额、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核定。

4.各市、县在完成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参保人员名单、实际补缴参保费用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证明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

三、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1.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本人自愿可以申请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其代课、当民办教师的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所规定的年缴费500元档次标准予以全额代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之后,由个人按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待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2.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桂政办[2010]3号文件规定,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3. 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后,不得再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再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试点地区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程序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在初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原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身份和代课、当民办教师年限进行审核认定,并负责填写《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附表五),统一到当地新型农村社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准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实《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无误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通过适当方式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签字确认无异议后,负责向使用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的教学单位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并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负责为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数据库。参保之后符合申请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5.按本通知规定缴纳了代课、当民办教师期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按规定继续向参保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三)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程序。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试点地区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申请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程序为上述人员办理相关登记、核准手续,待本地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后,及时为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妥善解决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工作扎实平稳有序开展。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组织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做到不漏一人,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认真做好代课、民办教师身份和代课、当民办教师年限、补缴金额等审核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员,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并根据养老保险费到账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数据库;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认真执行,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规范,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附件: 1.在岗代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2. 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3.已被清退代课人员、民办教师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二○一○年 月 日

关于草拟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起草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缘由

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需要情况下产生的,他们为我区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现因国家政策需要,逐步对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进行清退。至今为止,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这部分群体一直以来未能纳入到养老保险体制范畴,老有所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这部分群体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当中,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呼声比较高,要求也比较强烈,已形成当前一大社会热点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会引发更大的社会不稳定。2006年,我区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统发工资、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不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人员,可以通过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在一定意义说,也应属于这一范围。现实中也有一些地方允许了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的市、县财政部门对于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了适当的资金补助。由于全区对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保缴费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地区之间、同类人员之间的不平衡,从而造成更加的不平衡,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从照顾历史、解决民生、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我们意见应当解决这部分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二、关于参加何种养老保险问题

鉴于我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来源有城镇户口人员,也有农村户口人员的事实,同时考虑到这部分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能力,因此,《意见》中明确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根据本人实际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能两者同时参保。

三、关于政策依据的问题

我区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总体来说不能突破现行我区原有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否则将会出现不平衡,引发其他群体攀比的问题。因此,对于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还应按现行我区已有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和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虑到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在职时工资收入比较低,补缴能力差的实际,对于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根据实际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其中一档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清退后可按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所在地所规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资金来源问题

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由教学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但考虑到代课人员、民办教师未能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是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原因造成的,因此,我们意见对教学用人单位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的上述人员代课或者当民办教师期间单位应缴费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承担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总体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全区教学用人单位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的缴费补助费用总额的50%,对各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实际参保人数、补缴费用总额、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核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桂政办[2010]3号文件规定,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五、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测算

根据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提供的现行所掌握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基础汇总数据(详见附表),依据每年代课人员、民办教师人数、以全区职工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进行测算,全区被清退的代课人员、民办教师补缴当代课、民办教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需要财政补助的部分)26.07亿元,个人补缴部分5.9亿元。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将老有所养

符合条件者最高每年可获1500元养老补助金

今报南宁讯(记者贾经纬)近日,广西将对部分符合条件、曾在公办中小学校工作过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金。今后,这类人群“老有所养”的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对参保办法进行了说明: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还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休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发,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政府将予以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照其当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累积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也有差异。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分为5个档次,户籍所在地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此外,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14
这个问题是我们代课人员维权的法宝呀,上级为什么不能在网上公布呢?会不会有什么想法?
第2个回答  2011-04-14
9999

...16号文件,急用(把相片作附件发到邮箱即可,见消息)。谢谢!
对各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实际参保人数、补缴费用总额、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核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桂政办[2010]3号文件规定,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

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谁有具体内容?
桂政办发〔20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

求桂政办发〔2011〕16号 文件 发到我的邮箱289914458@qq.谢谢
已发

急求“桂办发[2001]40号”文件内容
不再给予上轮机构改革有关提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工资级别的优惠政策,即不能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地)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市(地)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1]40号)有关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工资级别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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