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消费税应税物资,A企业发出材料10000元,加工费2000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20%,收回物资,A企业继续加工,发生人工费(或材料费)2000元,消费税率不变,加工完毕后,A企业以22000元的价格将物资出售?
1.A企业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A企业付B企业加工费,及相关税费
应交消费税=(10000+2000)/(1-20%)*20%=3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00
贷:银行存款 5340
3.A企业将委托加工物资继续加工
借:生产成本 1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000
4.A企业继续加工时发生费用2000
借:生产成本 2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2000
5.加工完毕,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14000
生产成本 14000
我现在就是想知道A企业将委托商品销售时的分录怎么做?尤其是消费税部分怎么做?之前B企业代扣代缴的3000元消费税怎么抵扣?及分录
我现在想知道A企业将委托商品从B企业收回后,继续加工完毕后,销售时的分录怎么做?尤其是消费税部分怎么做?之前B企业代扣代缴的3000元消费税怎么抵扣?及分录
继续加工时候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计入成本
借:应交税金-消费税(待抵扣) 3000
直接贷:银行存款 3000
加工后出售,你说的这个销售价我看做是不含税价(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基都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
销售时候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000*2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 22000*20%
应交税金-消费税 这个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要交的消费税
3000抵扣了。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我开始的提问,可能没有说清楚,我现在补充了提问
追答也可以这么说。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加工后出售应税消费品会计核算
继续加工时候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计入成本
借:应交税金-消费税(待抵扣) 3000
直接贷:银行存款 3000
加工后出售,你说的这个销售价我看做是不含税价(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基都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
销售时候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000*2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 22000*20%
应交税金-消费税 这个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要交的消费税
3000抵扣了。
扩展文件; 《委托加工物资会计资料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