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关于委托加工业务的提问?

我们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有委托加工业务,我发给加工企业原材料,对方加工完之后给我商品,发票写了加工费。问:我的库存商品明细怎么登帐,收到的商品型号有规定吗?另外,是不是要单建一本原材料的库存明细账,和库存商品明细分开?请高手们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简略分析如下:(假设为同一县(市)区域,调拨不作销售处理,只涉及增值税项目)
1、发出材料:据发货单
借:委托加工商品----***加工厂--**材料
贷:库存商品---**材料
2、发生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商品--**加工厂--加工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3、收回加工成品,结转委托加工成本(假设全部加工完成)
借:库存商品--**成品
贷:委托加工商品---(材料加工费等合计)

库存明细帐再设一个加工完的成品项目核算登:
如果贵司对商品型号有核算要求则据实分类;
如果贵司要单独反映该委托加工商品的成本和以后业务盈利水平,则最好另设一本明细帐,以备日后所需。追问

关于收到加工完商品的型号问题,税务局有明确规定吗?另外,加工费的发票是普通发票也可以吧?

追答

加工完成品的型号命名由企业自定,税局没有规定;
加工费发票是普通发票的话,其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只能进加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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