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监管,确保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旨在明确职责与规范。


第二条,此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同时,部分中资机构在海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同样遵循本办法,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除外。


第三条,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那些在经营管理中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至关重要的人员。他们的职务需得到相应的认可和管理。


第四条,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审核。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制要求在任命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而备案制则需要在任命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涵盖了任职资格的审核、任职期间的考核、资格取消以及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并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实施,明确了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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