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血检复查后是否还可以再次作鉴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对嫌疑人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行为最为直接和重要的证据,完善该证据的提取、固定、制作等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血液酒精检测程序的必要性
  一是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必然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醉酒驾驶行为由行政法进行调整,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上升为犯罪行为,但醉酒检测程序并没有随之更改,仍然停留在行政违法阶段。为使该类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完善血液酒精检测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正确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实践需要。如有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了一些抗辩:一是取血时以酒精消毒影响检测结果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二是提出强制取血过程中造成嫌疑人身体损伤,属暴力取证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规范血液检测程序,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才能顺利办理醉酒驾驶犯罪案件。
  完善血液酒精检测程序
  针对血液酒精检测程序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明确血液的提取、保管、送检程序。由两名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县级以上或指定的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液,统一使用不含酒精的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再由侦查人员将抽取的血液分四份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一份用于送检,三份用于备份(供当事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复检时用),注明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犯罪嫌疑人、两名侦查人员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同时填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将上述内容予以固定作为书证。对抽血的过程,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最后由侦查人员及时将血液送检,备份后及时冷藏。从抽血到检测血液的整个过程,应由固定的两名侦查人员负责到底。
  二是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给复检后证据的采信提供帮助。在查获醉酒驾驶过程中,交警可以佩戴微型摄像头,以记录犯罪嫌疑人当时的醉酒情况,使其无可狡辩;及时搜集现场证人证言,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辩解。另外,对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之规定,可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单独直立试验。
  三是统一鉴定机构和检测仪器。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应统一本级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资质的机构或指定某些机构进行统一鉴定;统一配备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的检测仪器,定期进行修理维护;统一配备专业医务人员抽取血液;多次鉴定结论仍然存在矛盾的,可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原则,采用酒精检测含量最低的结论。
  四是明确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期限及提出理由。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有权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次数应以3次为限。但为保证重新鉴定的证明力及使案件尽快审结,须对当事人及各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期间及理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出重新鉴定,待到审查起诉或在审判阶段又提出,则必须要有合理理由。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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