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提单与提货单的船名航次不一致?

如题所述

担保法中的提单不是指提货单,而是指海商法中的提单,其法律性质与提货单有很大的差异。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等于谁持有提单就等于谁是货物的所有权人,而收货单则不然),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收货单本身就是合同,其也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提货单不能用于质押贷款,因为提货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也就是说你持有了提货单,不等于你就对提货单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也不等于你非要凭提货单才能提到货物。在你提货时,提货单的签发人只核对收货人的真是身份,只要你是提货单上记载的合法的收货人,即使你不持有提货单,也必须无条件放货。关键是提货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因此,提货单不允许用来转让、质押,这一点不同与提单。如果银行接收了提货单质押贷款,可能银行会发现,当债务人不按约还款而行使质押权时,货物早被人提走。如果银行持有的是提单,一般就不会出现如此情况,否则,无单(提单)放货者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楼下是从那个网站上复制过来的,对于一个不知道提单是什么的人来说,用的着长篇大论吗? 你只需要用通俗的语言告诉他提单是什么即可。 提货单是提单之一. 所谓提货单,是指卖方出具给买方的用于其向卖方或卖方指定的货物保管人提货的单据。提货单、提单,因同属于以一定格式和项目,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法律文件,因而,二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提货单不同于提单。首先,提货单所记载的权利与提单完全不同。提单是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卖方已经丧失对货物占有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或船长签发的单据。依国际贸易法律及惯例,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因此提单代表的是在途货物的所有权,持有提单即意味着拥有承运人手中之货物的所有权。而提货单所记载的货物,仍然存放在卖方仓库,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因此提货单与提单有着本质的不同。�0�2 �0�2其次,提单须基于法律规定,即采法定主义。由于提单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且不须通知相关货物占有人或债权人,因而具有较大风险性,所以法律对其形式有特别的规定,单据的制作、签发、交付、背书、承兑、提示、发货、付款等行为均须依法律严格规定为之。对于提货单法律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全凭当事人任意约定和制作,因此,它不具有提单的功能。�0�2 �0�2第三,提单与其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一旦提单丢失或灭失,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才能除权,否则不得再重新获得单据上记载的权利。而提货单则不同,提货单即使被丢失、篡改,只要权利人能够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合同)证明其享有权利,仍然能够实现其权利。�0�2 �0�2第四,提单具有可转让性,而提货单则不具有这种特性。由于提单与权利紧密结合,不可分离,单据即视为权利,因此转让单据即视为转让权利。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提示提单可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可交付转让;这种转让无须通知相关义务人。而提货单仅仅是证明合同关系与债权存在的证据之一,它与其记载的权利并不是密不可分的。合同债权的转让即使不通过提货单的转让也可进行。而普通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提货单不能象提单那样方便地转让。�0�2 �0�2最后,提单具有不可抗辩性。提单在依法转让后,相关义务人不享有对单据善意持有人的抗辩权,货物占有人在见到合法律规定的提单时必须无条件将货物交付提单持有人。而提货单则不具有以上特性。提货单是普通债权凭证,提货单的转让体现的是普通债权的转让。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瑕疵,为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赋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而当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于出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提货单不具有提单所特有的不可抗辩性。�0�2�0�2 �0�2 �0�2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书,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所以提单有转让、信贷、抵押或据以索赔和提货等用途。�0�2 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定。 �0�2海商法中说的提单与日常生活中的提单不是一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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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7
提单的船名航次是头程船的,提货单是经过转船后的最后抵达目的港的船名航次。
第2个回答  2020-01-01
不是直航,中间转运的话,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
比如上海到新加坡中转,货上另一条船再去长滩
那么,你提货的时候就是后一条船的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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