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辩论终结时”应当以首次立案时的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依据,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依然依据原一审法院的辩论终结为起算时间,而不应依据发回重审后的法庭辩论为标准;
如果一审法院存在多次辩论,那就应当依据第一次的法庭辩论时,作为判决依据,因为第一次的法庭辩论离案发时间最近,也最为固定,赔偿数额最符合客观实际。
理由如下:
一、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为基础的,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审程序。重审(再审)是为了纠正一审的错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正确依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原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旦提出其诉讼请求,根据证实信用的原则或者禁止反言的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自己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但应当体现在原审程序中,也应当体现在基于原审程序而进行的重审(再审)程序中。
三、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宗旨,也在于给被侵权人的赔偿是一种补偿,而不具有惩罚性。
四、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离开了初次立案时间,使得计算依据不确定,就会有人因此不当得利,就有人同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的公平原则被破坏。
扩展资料:
发回重审(再审)包括两种情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
可见,发回重审(再审)是二审法院针对原审法院的审理或判决中的错误进行处理。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判决为基础的,不能完全脱离原审判决的审理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人身损害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一审”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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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您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不是以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为标准计算,而是以实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标准计算。如果您的 交通事故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是在2021年,那么您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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