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老物业依法移交上述资料。但是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财务帐册和原始凭证,除业主所有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的帐目外,不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或后任物业公司移交。
参考资料:liushengmin.focu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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