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即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会计核算健全是指:
(1)设置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证书;
(2)能够根据发生的进货、销货、存货业务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设置总帐、明细帐。以下会计帐簿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的总帐、分类明细帐和实物台帐;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帐、订本式日记帐;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的总帐、明细帐;“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总帐、明细帐;“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帐、明细帐;“应交税金”的总帐、“未交增值税”明细帐及多栏式“应交增值税” 明细帐。
(3)能够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复式记帐;
(4)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进行真实、正确的记载和正确的会计核算;
(5)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6)能够按期如实填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税务资料。
二、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
1、新开业的年预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2、原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变更,缴纳增值税,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1、纳税人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填写《认定书》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写出书面申请,并按《认定书》要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相应的专业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执照;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验资证明;
(7)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要求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到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其是否具备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铁门、铁窗、保险柜),会计帐簿设置是否健全等相关内容。经审查认为该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写出《审查报告》,与认定资料一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
3、市局指派专人结合纳税人上报资料和征收机关《审查报告》进行实地复查。复查后认为该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写出《复查报告》,上报主管局长审查批准。
4、对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小规模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首先通过案头审核和约谈的方式对其申报材料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确认无误后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审核同意,方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审核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也可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管理:
1、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必须为公历每月的首日,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进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严格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经批准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基本信息首先录入金税工程各系统,然后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并注明录入时间,发还纳税人。纳税人取得开票时间早于录入时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通过认证抵扣。
3、市局于每月五日前将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名单上报沧州市局,由沧州市局组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培训合格后, 安排企业安装金税卡,企业才能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新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实行半年跟踪、一年转正制度,满一年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五、商贸企业的辅导期管理
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入的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六、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七、年检年审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含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2)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三项中,有一项不符合国税部门要求,经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有偷税行为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4)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
(5)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且无正当理由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参考资料: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