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 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是指:(...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二章 经营资格第七条 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
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货物包装、堆存、仓储,理货和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车辆收费存放以及交通行业岗位培训等为道路运...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货物运输管理方面,托运人需委托有资质的承运人,不得匿报或夹带危险物品。货运经营者需根据不同货物类型执行具体运输规定,如零担货物须封闭运输,大型物件必须按类别运输,并遵守市区内运输限制。非本市车辆在本市从事运输需遵守特定规定,如配载回程货物需办理手续,货运交易场需合法经营。货运服务业包括...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条例涵盖了广泛的道路运输领域,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以及机动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服务、道路运输服务业,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但城市公共交通业务不在本条例管辖范围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业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税务、...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道路货物运输必须进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站(场)载客,并按公布的时间发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道路运输服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第六条 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出入国境道路货物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服务业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其...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机动车辆(不含农业生产用机动车辆,下同)维修、机动车辆配件经销、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城市公共交通除外。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