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缴存于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施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记账和核算,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挪用或改变基金用途,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市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其中统筹基金由单位缴纳部分扣除个人账户后的余额、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和额外收入组成;个人账户则包含个人缴费、单位按比例划入的金额,比例根据年龄划分,退休人员享有更高的比例。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统筹基金负责住院费用、特殊门诊费用等,个人账户则用于门诊就医、药店购药、住院个人支付部分以及特定费用。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属于参保人员所有,可继续使用或在必要时继承。流动的参保人员在转移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如无法转移,将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参保人员有权查询和监督自己的医保情况,相关机构需提供相应信息。
为了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缴存于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施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记账和核算,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挪用或改变基金用途,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市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毕节市人民政府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一份通知,编号为毕府通〔2012〕5号,主要内容是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本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通知中提到,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的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提到,女职工在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除工资外,可享受生育津贴,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30天×待遇天数。女职工的正常产假为90天,特殊情况如剖腹产或多胞胎生育可增加15天,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可增加30天。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详细列出了生育保险基金的...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黔人社厅发〔2010〕42号文件精神,毕节市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适应本地实际。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统称用人单位)。所有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的...
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什么?
毕节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具体通知如下:毕府通〔2012〕6号文件 致: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们荣幸地通知你们,毕节市已经制定了《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权益,现...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如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保险范围或弄虚作假,将面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将被要求...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八章 附 则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相关条款。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工资的计算依据,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包括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本人工资则是指职工在申报缴费前或基数变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规定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根据第六条,雇主和职工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缴费等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增减变动需在每年12月1日至20日和每月1日至20日进行变更...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列出。首先,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作,首次由单位承担费用,补办费用由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持卡人需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购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紧急情况下未带卡,需向医疗机构...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毕节市人民政府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暂行管理规定,该通知以毕府通〔2012〕8号文件形式公布。这份文件针对毕节市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事宜,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在生育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医疗服务保障。通知要求,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