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第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第二章 车辆第六条 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超过下达指标或者车型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入户。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挂户入籍。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牌证。第八条 机动车辆检验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
  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客运汽车和个体汽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章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第九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交物资回收部门解体处理,不得继续行驶。
  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第十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辆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结构,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承接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等业务,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许可证明,没有许可证明的,不得承接。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的购买、转籍,车主应当在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
  非机动车辆应当定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验。第三章 驾驶员和行人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在参加专业培训前,必须通过驾驶适应性检测和卫生救护培训。
  对已取得驾驶证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进行卫生救护培训。第十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它部位正常,矫正视力4.8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非残疾人不得驾驶。第十五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取得驾驶证,需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必须通过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复试。
  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复试。第十六条 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牌证的机动车辆;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牌证的机动车辆。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考核记分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卡。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遵守信号规定。
  (三)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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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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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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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并强制报废。对驾驶此类车辆的人员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对车辆进行收缴。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维修、...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有严格规定。第七条要求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期限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进行安全检验。检验机构和人员对其检验结果负责。第八条说明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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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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