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升学能加多少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24

一至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升学能加多少分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
我的回答你可能会失望,因为依据国家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子女才有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加分的,而加分的程度是各地区依据当地的考生就学率、自我决定的,最多不会大于十分。其他对于我们残疾军人子女是没有任何优待的。

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上小学什么照顾吗

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了: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也就是说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战友的孩子只有在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才有加分的优待,而上小学就没有了法定的优待,但是并不是讲没有情谊的,毕竟大部分的老师和领导对于我们残疾军人还是相当尊重的,那么只要你把握沟通的方式(千万不要名正言顺、居高临下的姿态)还是可以得到小学领导、老师优先录用的。
祝你心想事成!

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在就业上是不是优先

这个好像是没有的。四级伤残军人对其子女就业没有什么待遇 ;但是对其子女求学的话还是有一些优惠政策的,如子女高考有加分的优待;另外在经济适用房购买和廉租房的方面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待遇。

四级的伤残军人的子女有什么优待政策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们问题: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只有四级以上(2005年以前只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在的三级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在家里供养的)故世以后,停止发放护理费、其遗属继续领取故世者的抚恤金至终。而对于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子女就只有就学高考加分的优待!

一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国家抚养吗

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照《收养法》规定,就清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11-04 生效时间: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优抚军补助多少

你可以打当地民政局问问

伤残军人的子女能享受待遇吗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二)规定,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军人的区别

军人三级伤残的残疾程度高于四级伤残,具体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 、总后勤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2011〕218号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
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750px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3750px;
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37.尘肺Ⅲ期;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慧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
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13.双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
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500px2;
23.下颌骨缺损200px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500px2;
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舌缺损>全舌2/3;
26.双侧完全性面瘫;
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1.心脏移植术后;
32.单肺移植术后;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5.全胃切除;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5000px;
37.全结肠、直肠和 *** 切除,回肠造瘘;
38.外伤后重度 *** 排便失禁;
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0.肾移植术后;
41.永久性膀胱造瘘;
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
43. *** 缺失;
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45.会阴、 *** 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46. *** 闭锁;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48.尘肺Ⅱ期;
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
复发。

伤残军人的子女考军校是否有照顾

楼主你好!
我看了一下资料。抱歉,貌似没有照顾。。。。
我给你整理的资料,你看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释出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 *** 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定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 *** 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 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 *** 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 *** 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影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六级伤残军人的子女高考,是不是加分有照顾?

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告诉你:
高考对残疾军人的优惠,仅仅就是报考的残疾军人本身。
现在这样的时代里,对待残疾军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也是由于法律规定而无奈从之的,对于我们的子女,除了1-4级残疾军人有所优惠(也不是加分、仅仅是学费优惠)以外,想都不要去想
也只有放弃了幻想,你的高考会得到更大的收获。
包括你的今后的道路,也不要期待上辈的光环,因为我们已经深深体会到日落西山的味道,不行你可以问问你父亲的体会:主管部门的公仆,20年前对待残疾军人(那时叫“革命残废军人”)和现在对待残疾军人的态度?
希望你心想事成!

一至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升学能加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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