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主要是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权属的问题.
首先要确定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登记其他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许的.区别在于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如果登记多个人我名字,那么,房屋为多个人共有.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