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有行省制度吗?

如题所述

行省为中国元朝、明朝、清朝时期直属中央政府的国家一级行政区划的简称,民间简称“省”。
元朝“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明朝“承宣布政使司”,民间简称“行省”;
清朝“布政使司”,通称“行省”。
明朝行政区划,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但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如广东“省”,于廷寄等正式公文中称作“广东等处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行省的设置可以上溯至南北朝时期。北魏为了统一指挥战事和调度战区人力、物力,在州之上设立“某某道大行台”,集中行使军事、行政权力。唯随事而设、事毕则废,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隋、唐初期,为集中战役方向的力量,也延袭设立。唐太宗李世民曾担任过“陕东道大行台”的职务。辽、金所设“行军元帅府”、“尚书行台”等,名殊实同。元代,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又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设十一行中书省,简称“十一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以总揽地区政务,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
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除直属朝廷的北、南直隶地区外,共有十三布政使司,而习惯上仍称行省。清代也基本上延续了明朝的行政区划,清初增为十八行省,后加入奉天等三行省,又增为二十二行省。
行中书省,中国元朝(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实施的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朝全国四级地方行政制中,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及河南,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吐蕃由宣政院管辖。“行中书省”在当时主要作为军事管理,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
根据学者钱穆的说法,元朝政府所设的“行中书省”意为“行动的中书省”,即中央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与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有权力来源上的不同。
在“行中书省”之下,元朝先后将宋代的路改为道、州升为路,部分的县则改升为州,与县平级(直隶州在外),实行省、道、路、州(县)四级地方行政制。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朱元璋攻下集庆之后自领江南行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1358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变更地方行政区划,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原行中书省职权至此分割为三,布政使司专责民政事务。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名称。南京(南直隶)不设承宣布政使司,由中书省直辖,故名“直隶”。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南直隶)及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于六部;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参政从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设左右参议,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成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设云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年间将布政使降为正三品,并裁减为各一人,明成祖恢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行在”,撤销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设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布政使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国除了北直隶、南直隶之外,定为十三布政使,通俗称为“两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自明初到正统年间,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进入中央为尚书、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后布政司地位下降,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其下设有:
布政使司左右参政(员额不定),从三品。
布政使司左右参议(员额不定),从四品。
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
经历司
经历一人,从六品。
都事一人,从七品。
照磨所
照磨一人,从八品。
检校一人,正九品。
理问所
理问一人,从六品。
副理问一人,从七品。
提控案牍一人。
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
清朝建立后,沿袭明制。顺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贵州省不设右布政使;废除南直隶部院侍郎,置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驻江宁、右布政使移驻苏州。康熙二年(1663年)陕西省分省,陕西右布政使移驻巩昌治甘肃;七年湖广省分省,湖广右布政使移驻长沙治湖南。
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改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改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同时定制将每省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陕西仍为两人,称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隶省设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衔;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移驻兰州为甘肃布政使。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守道改为直隶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停止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江苏布政使分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至清朝中叶共有十八布政使司,俗称“十八行省”或“内地十八省”。
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驻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台湾建省,增设福建台湾布政使,驻台北府。宣统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设为财政公所,主官仍称布政使,废止经历以下各官职。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减一人),其下设有:
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非常置)。
布政使司左右参议,从三品(非常置)。
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江宁、苏州、湖南、甘肃不设)。
都事一人,从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
照磨所
照磨一人,从八品(浙江、福建、四川、山西、甘肃各一人)
检校一人,正九品(雍正二年裁)。
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库大使一人,正八品。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
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元代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主管一省民政,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1376年至1402年为北平布政使司,1399年燕王朱棣靖难后北平布政使司落入燕王手中,惠帝曾短暂在真定府设立平燕布政使司,接替北平布政使司辖区职能;朱棣改元后于永乐元年,将北平府改名为顺天府,建北京于顺天府,称为“行在”(即朝廷临时办公所在地),永乐元年二月罢北平布政使司,以所领直隶北京行部;罢北平都指挥使司,以所领直隶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十九年正月改北京为“京师”。罢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直隶后军都督府;罢北京行部,直隶六部。洪熙初年,仍称“行在”,正统六年十一月罢称“行在”,定为“京师”,府治大兴县(明北京紫禁城所在地)。
明太祖丙申年七月置江南行中书省。治应天府。洪武元年八月建南京,罢行中书省,以应天等府直隶中书省,卫所直隶大都督府。十一年正月改南京为京师。十三年正月己亥罢中书省,以所领直隶六部。癸卯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以所领直隶中军都督府。永乐元年正月仍称南京。南直隶下领二京(南京应天府及中京凤阳府),因此作为省级单位的正式名称,应为“南直隶”,而非“南京”(北直隶同)。另,南直隶府治上元县,是明朝南京宫城所在地,应天巡抚驻地为苏州府。
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区划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间曾设立交趾布政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政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成为结构上的第四级,但相对重要性很小。直隶于省的直隶州下也领若干县,其级别相当于府属州或府属县,仍是第三级行政区划。所以州按性质不同是跨第二、第三两个级别的区划,而与府相比,无论属州或直隶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设县,即使原有县的也被并入州制。
都指挥使司方面,明朝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市)、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市)、湖广(治郧阳卫,今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2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县)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市)的兴都留守司。此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等地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区设置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不过这些属于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其中,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今遵化市)、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省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越江西、广东、福建三省。
巡抚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历史学界甚至仍有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不过这一制度在之后的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
各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从二品,掌管一省政务,其下辅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无定员)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各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辅官,掌管一省军务、屯田、刑狱等。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于朝廷表笺。
省以下的各府设知府一名,正四品,辅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务,包括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府以粮收入分为三等,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原来知府品秩因府的等级而不同,不过后来统一。宣德三年(1428年)放弃交阯布政司后,明朝共有府153个。
各州设知州一名,从五品,辅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属州,其地位相当于府,而府下的属州,则视为府下的属县,不过州官的品秩并无区别。明朝直隶州、属州合计共234个。
府、州下有县,各县设知县一名,正七品,辅官有县丞、主簿等。县也按粮食收入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原来县官品秩各有不同,后统一。明朝共有1171个县。
各地的军民府、土州、土县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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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行省制多次改动的原因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可后来呢,感觉特别不方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

行省制度是什么
具体来说,行省制度是元朝开始确立并在明清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在元朝时期,随着国家的统一和疆域辽阔,原有的地方行政体制已无法满足中央对地方管理的需求,于是开始设立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简称为行省。这一制度成为后世明清两代乃至清末新政前的地方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二、行...

试谈元明清时期行省制度的得与失(很着急) 谢谢 最好多一点
行省制又叫一省制,只有在元朝时才有。但明朝并没有完全废除行省制度,它的本质是一种行政体系,是延续至今的 得:1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2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

明清有行省制度吗?
\\x0d\\x0a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x0d\\x0a行省的设置可以上溯至南北朝时期。北魏为了统一指挥战事...

行省制度在明朝已被废除,为什么在书中关于行省制对后世的影响说"行省...
机构制度,更重要的是划分为大行政区和省的这种行政标准以及名称。明朝和清朝在地方都保留了“省”这一地理概念和行政概念 比如清朝就有18个省,明朝并没有完全废除行省制度,它的本质是一种行政体系,是延续至今的,因此说它保留至今 百度百科第二段有详细的介绍,有时间可以参考一下 ...

明清时期的地方管理制度
制度:行省制度;影响: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行省制度起源于哪个朝代
行省制度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并在明清两朝得到发展,对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产生了影响。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在朝廷设置了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当时称为“都省”。全国共设有10个行省,包括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和湖广。山东、山西、...

明清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1. 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在元代行省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一制度虽与历代中央集权观念存在冲突,但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巩固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行省制度对后世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不仅体现了元代社会政治发展的特点,而且在明清两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应用。3. 明清...

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4、明朝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县以下为里甲制,后改为保甲制。5、清承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或称总督制。

明清时中国一级行政区叫什么,是“省”还是“布政使司”?
所以,明朝是没有正式机构叫“省”的,那清朝呢?清朝一开始是大体延续了明朝的制度,一级行政区的正式名称仍然是“布政使司”,但是呢?清朝吸取了明朝一些教训:地方权力过于分散会导致治理水准下降,于是清朝在一个地方设立了总体管控事务的“巡抚”!这就有些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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