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女朋友恋爱5年了,即将结婚,但是老爸一直要求将08年买的房子做婚前财产公证,原因是他攒了一辈子攒出的钱,不希望以后因为离婚什么,财产一分为二了。但是这样的话我能对女朋友说吗,说了不是太伤人了,对以后生活也有阴影啊。
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按我的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从拿结婚证的日期开始算,以前的个人所有财产不用公证那也算自己的,况且房产产权上也清楚的写着我自己的名字,以及办理的时间,远在结婚之前。
希望大家指点!
房子是我爸爸出的钱买的,产权写的是我的名字,他不想一辈子辛苦攒的钱,因为离婚而损失(只是想的比较远) 首付的钱是我爸爸出的,后面的贷款是我自己一个人在还,不知道结婚后,我的钱被算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话,但是实际仍然是我一个人在给,以后房子还算个人财产吗?
提出问题这么久,我很高兴大家这样热情帮忙,不过还是希望大家仔细看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房子产权人的名字是我,产权证日期是在准备结婚前,贷款一直是我自己在还,按情况应该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贷款15年,结婚后也得还贷款,但那时候自己的财产(包括每月还贷款的钱)已经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到时候官司能说的清楚吗?从法律上如何来看。?
这位香茗苦旅朋友所说的必须得对您妻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时的责任进行补偿 概念是指比如我每月还贷款额为1000,在终止婚姻的时候,我就得按(每月500*婚后共同还款日)=对他的补偿金?即使婚后是我自己一人在还,但是按照法律还是得这样补偿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