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庭审判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先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成员应了解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庭审计划或庭审提纲,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分工,以及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人民法院要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的通知
为了使人民检察院的出庭人员作好出庭的必要准备,使诉讼参与人能及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 ,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的传票,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通知书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对于法定代理人的通知,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要有送达证。
(四)将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告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告应在开庭3日前公布,并保留到开庭审判之日。
二、开庭审判
开庭审判是审判人员以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诉讼活动。开庭审判的过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都有各自特定的活动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省掉,也不能走形式,否则就会影响办案质量。
(一)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具体活动内容有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2)审判长宣布案由。(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4)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5)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6)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宣读起诉书。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要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
2.讯问被告人。在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的内容陈述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个被告人的讯问,要分别进行,单独讯问
,以免互相串供。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当然有权讯问被告人。原刑诉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出示物证、宣读证人证言,这样混淆了审与控的职能,一方面限制了公诉人的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使法官与被告人直接冲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官公正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裁判。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由公诉人、辩护人出示证据,互相质证辩论,真正形成控、辩、审三方相互独立的格局。
3.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因此,除有正当理由,出庭确有困难的以外,证人均应按法院的通知准时到庭,提供证言接受询问。
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审判人员应当查明其身份,并告知要如实提供证言,告知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条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对证人发问。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有权亲自询问证人。
4.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同样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公诉人、辩护人等的询问。
5.出示物证。一切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都要当庭出示
,让当事人辨认。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出示的物证的意见。
6.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这包括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对当庭宣读的作为证据的文书,审判人员也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如果对证据有疑问,当庭又不能解决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于当事人等的这种申请,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移交的 ,应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若干问题解释》第157条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
,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虽然也离不开证据和案件事实,但主要应侧重法律方面,即应侧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已构成犯罪
,应当定什么罪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和应当从重还是从轻等方面。
法庭辩论应当先由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公诉人的发言 ,又称发表公诉词。内容一般包括(1)概括指出法庭调查的结果 ;(2)分析并运用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说明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以及对罪名的认定 ;(3)指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4)分析被告人走向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5)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哪些规定,并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该罪的具体要件 ;(6)阐明要求法庭依法从重
、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根据和理由。
被害人的发言,一般是对被告人罪行的控诉。
被告人的发言和辩护,就其内容来说,可以作有罪、罪重的承认
,也可以作无罪、罪轻的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发言又称发表辩护词,它是实现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人的辩护词,应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提出辩护意见。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答辩。
(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这是在合议庭评议、判决前再给被告人一次行使辩护权的机会。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陈述他对全案的意见和看法,包括自己是否有罪、罪行轻重,自己犯罪的原因,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量刑方面有什么要求等。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如果提出了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的,就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者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或者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宣告延期审理。
(五)评议、宣判
评议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讨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等实体问题,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合议庭在评议时,应当全面分析案情,重视各种证据和意见,既要重视控诉一方提出的证据和意见,也要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
不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评议都应秘密进行。如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致,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记入评议笔录。
合议庭经过评议,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判即宣告判决,是人民法院将判决的内容公开宣布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的诉讼活动。
宣判可以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以及被害人和辩护人;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一审裁判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裁判,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延期、中止审理和一审期限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后的开庭时间,在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实践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经合议庭准许的
;受审对象的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承受审问的;法庭审理受到意外干扰无法进行的。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
可以使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只要有其中的某种情形,就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一审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一审的办案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3)改变管辖的案件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上是刑诉法中为你摘录的相关内容,希望你能满意,其中有关于你所疑惑问题的具体解释。另外,如果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满意,应在15日之内再次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二审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注: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呵呵。
参考资料:摘自《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