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培训机构做兼职老师,与之签订一年的兼职协议。在今年六月初因有事申请辞职,与用人单位协商让用人单位尽快找人接替我,之后又在机构上了两周的课。最后一次课实在没有时间所以没去上。现在机构扣我六月份工资,原因是我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但是当时协商时机构并没有以此要求我必须再工作一个月,而且对方的意思是让我上三个星期的课,即使我上完最后一次课也还是不符合提前一个月申请的要求。查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支付6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