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气愤,碰到这样的公司。本来不打算索要赔偿跳槽算了的,但是老板说话太难听说了,她跟其他部门的人说希望我们主动辞职,说要招新员工进来所以要降低我们的待遇(后未得逞),还说凡是今年年底要回家过年的,这个月月底之前必须给她答复。每天都胁迫我们辞职,说的我们好像是赖着不走一样,忍无可忍了。
具体情况如下:
07年毕业后到这家公司任职,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也就是08年8月份),但是08年合同到期后一直未和我们续签,但是我们工作到现在(差不多两年了)。这三年期间一直有交社保,但是是以其他公司(他老公的公司)的名义交的。现在老板要求我们走人,说话的语气简直让人抓狂。如果说事先一个月通知我们走,那合情合理,我们没话可说,但是她那态度。。。
所以我想知道以上情况,如果我去劳动保障部门告她,能获得哪些赔偿。比如:双倍工资,赔偿金?还请知情人士提供法律依据,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