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阅读,地方的“政府(事业单位)聘员合同暂行办法”,“政府(事业单位)聘员实行办法”之类的规定,以佛山的为例,在“试用期”和“中止、解除”方面,分别与劳动合同法有明显的抵触和有一定出入。
请问,政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88888这又该怎么理解呢?
“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一),与劳动合同法的“3天”,有出入。
“佛山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三),离晒谱,貌似与法律严重违背。
那明知这些政府文件跟法律冲突,不起纠纷,人家也不改,也拿它没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