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仔细阅读,地方的“政府(事业单位)聘员合同暂行办法”,“政府(事业单位)聘员实行办法”之类的规定,以佛山的为例,在“试用期”和“中止、解除”方面,分别与劳动合同法有明显的抵触和有一定出入。
请问,政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88888这又该怎么理解呢?
“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一),与劳动合同法的“3天”,有出入。
“佛山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三),离晒谱,貌似与法律严重违背。
那明知这些政府文件跟法律冲突,不起纠纷,人家也不改,也拿它没辙吧?

先要纠正一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事业单位所涉及的人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而你的是聘员合同,不适用第二条,只能适用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知你所列举的两个办法是怎么规定的,也就不好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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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6
如果是公务员,就不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要适用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如果不是公务员,而是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采用聘任制聘任的人员,那么应当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办法”“暂行办法”等,都是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级的效力上低于劳动合同法。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2个回答  2010-07-08
国务院2002年7月3日批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因此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
第3个回答  2010-07-10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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