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 日工资计算标准

我是做服装导购的,平时工作时间为追班(即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一天休)或上一休一,但由于公司临时活动关系 连上了15天班(具体工作时间每天都在10小时以上)我的基本工资为1300+提成

结果做工资的时候,我这15天的工资为1233,其中包括570提成+663元基础工资。
当我向公司询问具体工资计算方法的时候,公司人事回答的是 1300/30*15(此为663元的得出,570提成不存在任何问题)

这样算法合法么?照这种算法下来,我的休息日也是带薪的,也就是说,该上班的时间我都请假 我也是可以有工资拿的。

望各位懂的朋友给个准确说法。

顺便再补充下,后来的半个月,我继续上回了原来的追班。这月工作时间拉多了很多。公司为提及任何加班补偿
我现在想知道,不管加班这块,公司用1300/30 这种算法是否合法。

  我来帮你分析分析

  1.公司人事回答的是 1300/30*15,这样算法合法么
  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依据是工资暂行规定补充第2条
  也就是说即使你们公司是实行44小时制的话也是不用按1300/300的算法的,但是具体算法你可以参照上面的两种方法看自己公司是属于哪类,然后就具体计算就能得出了

  2.我这15天的工资为1233,其中包括570提成+663元基础工资
  加班工资是这么计算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3条
  因此15天工资的算法有问题,没有把加班费算进去

  公司加班不给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依法索要。但是实践上一般单位都在违法剥削员工,不到离职一般人不会向单位讨说法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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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8
1、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形。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方可实行。
2、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加班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上,你所说的情况中,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超出工作法定工作时间部分的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方法也是错误的。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2个回答  2010-09-20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单位的算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我下面告诉你国家法律规定的计算工资的方式,你自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做核算。
一年之中,我们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所以,日工资=基本工资/20.83;小时工资=基本工资/20.83/8; 法定节假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周一至周五(8小时以外)加点=小时工资*加点时间*150%
周六、日加班=日工资*200%; 法定假日加班=基本工资/21.75*300%

如果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支付你加班工资,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去维权,现在他们不收费用,你去就可以了。
第3个回答  2010-09-11
这样算肯定不合法,因为你的加班工资没有被算进去,你把15天的工作时间减去15天内正常上班的时间,再用这个时间乘以1.5,这就是你的加班工资。
你的工资应该是:1300/30*(15天内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1.5+提成
第4个回答  2010-09-11
你说每天七个小时,但实际这段时间上了十个小时以上,在这些方面是很不好讲清楚的,主要看你进来时是否非常明确的跟你讲了,上班时间这一块。且不说这了,就说你这个“1300/30*15”算法吧!应该存在不合理之处,十五天正常本该休息两天的,休息的两天如果按上面算法,你应该是要拿到1300/30*2的工资的。你没有休息并且还上了班,所以你应该要多拿一个1300/30*2的,所以这样算来,你十五天工资应多加两天的。所以你这一个月的工资为1300/30*(30+2)+提成就是你的实际工资了。(之于你说的每天多工作了几小时,你应该在基本工资上跟老板商量一下,要加点。就这几天你跟他算也不好说也不要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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