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员,可以享受到哪些福利待遇?

怀孕后的女职工都可以享受到哪些特殊的福利?

第1个回答  2019-05-0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得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第2个回答  2019-05-26
一,正常产假。
女性职员在职场中分娩,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这98天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女性职员在分娩前有15天的产假,这15天女性职员可以用来检查身体,也可以用来调节休息。

二,难产产假。
女性在分娩时如果难产,《劳动法》规定可以增加15天产假,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小孩就增加15天产假。从这一点看劳动法制定的很细致,这是对女性职员的极大保护。

三,流产产假。
如果说女性职员因为意外请流产的,不足四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如果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因为流产对女性伤害特别大,让让女性更好的休息。

四,医疗费用。
女性员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也同医疗费用一样。

《劳动法》规定正常分娩的女性员工享受产假、哺乳假时,必须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得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
第3个回答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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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怀孕女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来源:找法网 2017-07-07 11:08:51阅读数:40301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婚姻家庭方面会受到重点保护,在工作方面也是有优待的,能够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那具体而言怀孕女职工的待遇都有哪些呢?而在哪些情况下,企业是不能辞退女职工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怀孕女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哪些情形下企业不能辞退女工?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 、 27 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个回答  2019-05-25
1、生育津贴。是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员因生育原因暂时离岗期间,由社保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的生活补偿(又被称之为“生育现金补助”),如果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所在地区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则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产假工资。则是指员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其主体是用人单位。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高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则企业不用在对其支付额外的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公司则需补足差额。
3、降低工作强度。女职员在妊娠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不得无故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妈有权拒绝,并根据医院证明,要求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此外,孕晚期的女职员,一般可拒绝从事夜班安排。
4、可休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15 天产假。”
5、带薪产检。妊娠期间,女性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用人单位应该计入工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第5个回答  2019-05-24
1、生育津贴。是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员因生育原因暂时离岗期间,由社保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的生活补偿(又被称之为“生育现金补助”),如果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所在地区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则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产假工资。则是指员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其主体是用人单位。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高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则企业不用在对其支付额外的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公司则需补足差额。
3、降低工作强度。女职员在妊娠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不得无故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妈有权拒绝,并根据医院证明,要求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此外,孕晚期的女职员,一般可拒绝从事夜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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