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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出现事故以后,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理赔,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不是车主,但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可以获得理赔,下面通过案例带您了解。
2012年7月,江某作为投保人、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长期借用的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2年11月,江某驾驶车辆发生翻车事故,经交警认定,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核定车辆损失6万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登记车主是李某而不是江某,江某对该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律师,该保险公司说法是否合理?
解答: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该车辆登记车主是李某,但是李某将该车长期借给江某使用,因此江某具有该车的使用权,而使用权是法律承认的权利之一。对于使用人江某来讲,既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获得生活便利,也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从事经营活动并且赢利,这些都是与该使用权有关的利益,且这些利益合法。所以,江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仍然由江某借用,也符合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上的要求。所以,在本案中江某作为被保险人,虽不是被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江某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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