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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x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照《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是集团公司(含各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准则,不得违反。
第二条:四川中x集团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公司最主要的目标是创造利润,因此全体员工务必遵章守纪,认真负责完成本职工作,凡阻碍公司目标达成的任何员工,均将受到解聘处罚并追究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条例与公司有关规定抵触时,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不当处由董事长书面调整。本条例由总裁提出,报董事会决议审定。本条例试运行一年后修定颁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集团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第五条:组织结构实线箭头指向为行政人事权力指挥系统;点划线箭头指向为行政指挥权力代理;双实线箭头指向为业务领导指挥权力;虚线箭头指向为监督(审计、质询、督办、纪律监察)及目标控制系统,无箭头指向为协调配合关系,当组织结构发生变动时由董事会决议决定,董事长书面通知。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子公司部门员工、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分别在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集团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七条:项目公司部门员工、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总经理)分别在部门经理及项目总监(总经理)、集团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人事行政),当总裁授权时由分管副总裁代理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项目公司部门经理尚应接受集团公司业务主管(财务、工程技术、经营、造价)副总裁或其授权人的业务领导与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部门员工、处(办)主管、部门主管、分管副总裁、总裁分别在其处(办)主管、部门(中心)主管、分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督察部》员工、部门主管分别在部门主管、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并对其负责。当接受监事会书面委托时就委托事项对监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子公司),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总经理)、分管副总裁(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处(办)主管、部门主管、分管副总裁(总裁)、总裁不在岗时由其授权人(自行指定或其直接主管指定)代理行使权力,自行委托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每个员工同时(事)只有一个领导,只接受一个命令,发生同时(事)几种工作命令时只接受直接领导的命令,当行政工作命令与业务领导工作命令发生冲突时先执行前者再执行后者。
第十三条:权力人下达工作命令(指令)时务必准确(做何事、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什么时间完成),命令不准确而造成的工作后果由权力人和执行人各承担一半责任。
第十四条:通常情况下允许越级沟通,但一般情况下不能发生越级指挥,发生越级指挥后应及时(八小时内)向权力人通报,责任由指挥人承担。
第十五条: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内部纠纷和争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进度的情况下允许且鼓励争论出结果(特别是重大决策、技术问题),纠纷和争执只准对事不准对人实施人身攻击,否则将给予扣奖、扣薪、降职处罚,当争论不出结果且影响正常工作时,应及时按下述规定裁决:
1、本部门员工由部门经理或其直接主管裁决。
2、非同部门员工由其各自直接主管协商裁决,协商不下时应报上一级直接主管裁决。
3、子公司总经理、项目总监(总经理)、集团公司部门(中心)主管之间的内部纠纷与争执由分管副总裁与总裁协商裁决,协商 不下时由董事长裁决。
4、分管副总(子公司)及副总裁之间的纠纷与争执由总经理及总裁裁决。
5、上述裁决允许越级申诉,但必须执行,责任由裁决人承担,如果查实裁决故意偏向一方显示失公平时,裁决人将受到扣奖、扣薪、降职处罚。
第十六条:工作时间内(不管是在工作现场或办公室)任何员工均不准发生非工作原因的纠纷与争执,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给予扣奖、扣薪、降职、停职到解聘处罚。
第十七条:全体员工必须随时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信誉行为时将给予解聘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员工均不准在本集团公司外从事与本集团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严守本集团公司商业机密,否则将给予当即解聘处罚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严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贿赂,否则将立即解聘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所有员工有下述行为时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奖、扣薪、降职、停职、解聘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伍万元以上)将要求责任人赔偿(无意的赔偿20%,故意的除全额赔偿外尚要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1、部门员工未经其直接主管允许越权办事造成损失2000元的;
2、部门经理未经其直接主管允许越权办事造成损失5000元的;
3、分管副总、项目总监(总经理)、部门(中心)主管未经其直接主管允许越权办事造成损失6000元的;
4、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副总裁未经总裁允许越权办事造成损失2万元的;
5、连续二次未在其直接主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
6、连续二次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未经其直接主管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
8、私收单笔回扣价值300元以上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全体员工都有申诉和辞职的权力,但应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并书面提出辞呈或申诉,其直接主管及接受申诉的部门(监事会或督察部)应当于收到辞呈(申诉)后三十天内答复并报相关主管批准,在此期间拟辞职员工仍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的领导应当团结、指导和关心其下属,批评应当私下进行,奖励和处罚应当基本公正。
第二十三条: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的行政、业务领导严禁公报私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伤害与自己不和的下属),否则,一经查实,将给予扣奖、扣薪、降职、停职到解聘处罚。
第二十四条:全体员工有下述行为之一,将视其情节给予扣奖、扣薪、降职、停职到解聘处罚。
1、连续三次提供虚假信息(如虚报利润、亏损、业绩、产值、进度、质量、价值、决策数据等)误导决策者(总经理、总裁)而产生决策失误一次以上的;
2、连续三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其行政主管及业务主管提交相关财务、统计等投资控制报表的;
3、故意放任工程施工质量低劣的,发现施工质量低劣又拒不上报的,知道工程施工质量低劣而不处理的;
4、违背国家设计、施工规范及本集团公司《设计、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单笔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部门员工有下述行为的将给予扣奖、扣薪、降职、停职、到解聘处罚:
1、现场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核量参与人员)连续二次签证失误造成单笔损失3000元的;
2、造价人员连续二次办理工程决算失误偏差超过正3%的;
3、因现场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核量参与人员)失误而造成施工方二次以上索赔,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的;
4、因工程主管(工程部经理、分管副总、项目工程经理、分管副总裁)失误或监督不严而造成施工方二次以上索赔单笔金额超过1-3万元的;
5、因造价主管(含二审人员)失误或监督不严连续二次审核工程决算偏差正1.5%以上的;
6、材料设备采购核价人员连续三次以上超过市场平均价采购(核价)材料设备的;
7、建筑安装工程发包单价及结算单价二次以上超过市场平均价的追究发包人(合同、招投标经办人及其主管)责任;
8、建筑师无正当理由未用够容积、密度的;
9、结构工程师连续三次使建筑物结构含钢量超过当期同类水平的;
10、安装工程师连续三次使安装造价超过当期同类水平的;
11、工程决算造价连续二次超过预算价(合同发包价)5%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有关责任人将受到解聘处理或者责令辞职;
12、如果上述行为属故意则将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 权力机构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代行股东会权力。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董事会主持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理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董事长不在岗时由副董事长代行权力或由董事长授权人代行权力。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股东及员工的正当权益,同时对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职员行使监督权(审计、质询、弹核议案,但须董事会决议决定并经董事长签批执行),监督董事会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闭会期间,股东、公司员工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监事会投诉或申诉。监事会有权调查、质询并提出议案交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长签发后执行(员工投诉、申诉直接由董事长签发执行)。监事会无权干涉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直接指挥或处置公司员工。
第三十条:总裁是公司最高经营主管,由董事会决定任免,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股东权益。总裁在董事长直接领导下工作,总裁可以例席董事会向董事会报告,但总裁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副总裁由总裁或董事提名但须董事会决议决定并经董事长签批方能任免。副总裁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督察部》是总裁的内控助手,也可以是监事会委托的监督机构。《督察部》在总裁授权下负责对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利润、成本)、管理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实行督查及对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实施监察及对特别事项现场督办。《督察部》也可以在监事会的书面委托下代行监事会职权并对监事会负责。
《督察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直接指挥公司员工,但紧急状况下在总裁书面或口头授权下可临时采取特别措施。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长批准任免,并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其余员工、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处(办)主管、部门(中心)主管均由其直接主管提名上报一级主管批准任免,并在其直接主管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五条:员工责任和权力及待遇除本条例规定外另详公司(部门)相关规定。当部门规定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规定冲突时按后者执行,当前述规定与集团公司规定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所有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后均将按税后净收益的下述比例奖励:
1、员工在本职工作内提出的奖5%,非本职工作的奖20%~30%;
2、部门经理在本职工作内提出的奖2%,非本职工作的奖10~20%;
3、子公司分管副总、项目经理、处(办)主管在本职工作提出的奖1%,非本职工作的奖5~10%;
4、子公司经理、集团部门主管,在非本职工作提出的奖3~6%;
5、上述奖励不得重复计算(如,员工提出的不能算是部门经理的,下级提出的不能算上级提出的)及冒领,否则按所得额的50%追索赔偿。

第三十七条:员工提供信息并协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它项目(房产销售、融资及其它获利项目)将按税后净收益的下述比例奖励:
1、房地产开发项目——员工奖5%;部门经理奖3%;子公司分管副总、项目总经理、处(办)主管奖1~2%(本职工作内奖1%);
2、房地产销售——员工奖3%,部门经理奖2%;子公司分管副总、项目总经理、处(办)主管奖1%(仅限非委托销售的项目)。
3、融资及其它获利项目奖励另详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上述奖励均在确认产生收益且已经产生收益后的30天内做出,详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已经本公司总裁授权《督察部》监督执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1-22
人家公司的内部管理条例都是保密的怎么可以查得到呢?

我想查找一些公司的内部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依照《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是集团公司(含各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准则,不得违反。第二条:四川中x集团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公司最主要的目标是创造利润,因此全体员工务必遵章守纪,认真负责完成本职工作,凡阻碍公司目标达成的任何员工,均将受到解聘处罚并追究民事责任。第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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