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解释生效后,“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还适用?
哎!!!
肿么了?
你说额~废除了,遇到“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这种情况怎么办?
你都采纳适用了,还有什么好说的
哼!
适用还是废除?新解释没有涉及“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好多人说废除了,废除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恳请赐教,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