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保险法》中,把受益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变更为诉权时效,不得不说是一个进步,从法律上给了这个时效的定位----诉讼时效。 但是后面变更为“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这我有一个疑问,保险事故发生 和 受益人知道此权利存在 是否冲突? 比如说张三于2001年买了保险,受益人指定为李四(李四并不知道自己是张三的受益人,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指定受益人需受益人同意或知道),2002年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张三不幸死亡,李四几天后知道张三已身故。 问题:如果李四申请保险金,这个时间点从2002年开始计算,那么在这时,李四并不知道自己有此权利存在,如何行使?过了5年后,若李四才发现当时张三买了一份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这时,还能否行使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所以我的疑问就是条文中的“保险事故”是否把受益人自己有此权利存在已包括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