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修改“保险金申请时效”的疑问?拜托各位大神

在新《保险法》中,把受益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变更为诉权时效,不得不说是一个进步,从法律上给了这个时效的定位----诉讼时效。 但是后面变更为“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这我有一个疑问,保险事故发生 和 受益人知道此权利存在 是否冲突? 比如说张三于2001年买了保险,受益人指定为李四(李四并不知道自己是张三的受益人,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指定受益人需受益人同意或知道),2002年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张三不幸死亡,李四几天后知道张三已身故。 问题:如果李四申请保险金,这个时间点从2002年开始计算,那么在这时,李四并不知道自己有此权利存在,如何行使?过了5年后,若李四才发现当时张三买了一份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这时,还能否行使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所以我的疑问就是条文中的“保险事故”是否把受益人自己有此权利存在已包括进去了!

第1个回答  2014-05-25
请看法条: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以当然包括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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