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次修正)罚  则

如题所述

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次修正)中,针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中,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掺杂、假冒、过期等问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针对伪造产地、冒用标志等行为,违法所得会被没收,可能面临1-3倍罚款的附加处罚。

第二十六条,拒绝或不按规定提供样品,产品将被视为不合格,将面临货值金额10%-2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针对无标准生产、销售、非法印制、买卖印制物品等行为,均有相应的罚款和可能的停产、销售停止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对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改正,将面临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最低罚款200元,最高1万元。

对于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不仅可能被暂停或查封,还可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违规行为同样受到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执行方面,现场处罚程序明确,对拒不执行者,销售产品可被扣押变卖抵缴罚款。

行政处罚由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职责决定,罚没款归财政,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同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管人员,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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