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辞退员工,赔偿问题

公司让我在原来的岗位上,再加做一份前台的工作。但是我跟公司表明态度不做。公司既然说:劳动合同里工作内容有提到“其他公司交代的事情”(具体工作内容,合同里也就是写“参见《***员工工作职责》),也怪我大意,当初没要求查看这员工守则内容。但是这也太离谱了吧,让我多干一份工作也才算是“其他公司交代的事情”!跟主管讲明了这事,过几天,突然主管说,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也没给我辞退通知!我已上班第5个月。请问这怎么处理?谢谢各位啦

第1个回答  2014-08-15
你好。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在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我个人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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