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性质是怎么分级别?

上市公司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集团 企业
它们有什么不同?请有知识人士讲讲,我追加200分!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公司性质: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新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要件有:
  1、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但可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其中,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又做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设立要件有:
  1、主体。公司法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也可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第2个回答  2023-01-09

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责任公司、有限公司、集团企业的区别

1、上市公司:

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2、有限公司:

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3个回答  2005-12-09
企业一词的内涵要比公司广阔的多。 简单说,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组织,它可以以工厂、商店等外在形式存在。

根据企业的法律形式的不同,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俗称: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需转制为公司),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公司是法人企业的一种,可以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

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两个,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资形成的。无限责任公司也称为“人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如英、法等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2-50人之间,如果超过50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特许或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必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须经过公司的股东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主要的一种公司形式。它有以下特征:(1) 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量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4)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帐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它股东的人身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规模较大,赢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不知以上回答满意否?
第4个回答  2005-12-11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即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公司股份的均等性;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和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批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埃塞俄比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后,股东即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这些依法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构成了我国目前的股票交易市场,而证券交易所是其中最重要、最集中的部分。由于具有高度的组织性、规范性,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股票有较高的要求,这种要求具有表现为《公司法》对上市条件的严格规定,因此上市公司不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是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不等于其所发行的股票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根据《公司法》第151条及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其股票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只有依法经过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利润留成之为上市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科技开发或咨询或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西方国家对集团公司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包括企业集团(Business
Group)、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多分部制企业(Multidivisional
Company )、多元化经营企业(Multibusiness
Company)或者综合企业(Conglomerate)等,但是在中国企业开始多元化发展的时候,我们国家首先采用的概念是“企业集团”——这个概念一直沿用到今天,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学术界和企业界从多个视角认识这个组织的性质与特点。如果说关于这种组织形式的分歧只是表现在称呼或者概念上还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是这种称谓和概念上的差异事实上已经在公司级战略理论和实践上导致了许多的歧异和混乱。

集团公司的性质

集团公司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产业组织?有的学者说它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也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介于最终股东和行业性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其中前一种说法更具有经济学意义,而且在我国这样的经济转型国家更受到重视。

根据科斯的观点,企业是介于市场和自然人之间的中介组织,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克服市场存在的各种“缺陷”。今井贤一(1980)用两个决策准则(交易的参与者按什么目标来做出决定)和关系准则(参与交易的方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表示中间组织的形成。在纯粹的市场协调下,决策准则M1表示为利用价格或其他信号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关系准则M2表示为自由进入或退出,在纯粹的组织协调下,决策准则Ql描述为基于权力之上的命令和共同利益最大化,关系准则Q2描述为固定、持续的关系。纯粹的市场准则或纯粹的组织准则可以看成是交易准则的两极,而很多交易准则介于二者之间(参见表1)。根据这种观点,相当一部分学者推论:集团公司就是处在市场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一个可以包括战略联盟在内的中间组织(赵增耀、席西民等2001)。表2表明集团公司成员之间的交易既非纯粹的市场交易,又非纯粹的组织内交易,其决策准则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准则都是市场准则与组织准则的结合和交叉,即M1+Q1和M2+Q2。国内的学者也对这些形式进行了比较(见表2)。这种观点之所以在我国非常受到重视,首先与我国集团公司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有关。在市场经济尚没有建立或者健全之前,我国集团公司在特定阶段上的主要任务就是克服“市场缺陷”和降低跨行业、跨地区和跨部门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其次与我国集团公司就是来源于企业集团或者松散的经济联合有关。在发展经济联合体的过程中,主要的企业集团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或者对跨部门国有企业隶属关系重组而形成的,在产权归属关系尚不明确之前,企业集团普遍采用了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其内部关系如表2描述的一样松散,就像一个中间组织或者战略联盟,而企业集团的总部就是一个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单位,没有独立企业的经营责任与意识,也没有在经济上证明自己存在理由的必要。

集团公司的转变

1994年以后,我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实际上在整个社会层面上推动了企业集团(阶段性的企业联合体)向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企业联合体)的转变。这个时期不论是国有企业集团,还是民营的集团公司都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变z(1)明确产权关系和资产经营责任,(2)建立和健全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3)进行了资产和组织上的重组,实现了从松散型管理向紧密型管理、从职能型结构向事业部结构的转变。经过这个阶段,我国的企业集团基本上转变成为集团公司(其中一部分企业集团实际上被关、停、并、转),而这个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公司已经不再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而是集团公司总部成为了最终介于股东与行业性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参见图1)。事实上,只有集团公司总部才需要制定公司级战略

集团公司:存在的理由

经过这样一个转变,集团公司已经不需要注册或者在名称中体现出来了,因为任何一个从事多元化经营、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明确和采用了多分部制结构的企业就可以被看成是一个集团公司(或者是控股公司、多行业经营企业、多分部制企业,只是为了方便我们才称之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已经不能够单纯地从“市场缺陷”来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而必须通过创造组合竞争优势来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这就是集团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级战略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经济转型第一阶段上,国有企业集团(当时绝大多数企业集团基本上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根本不需要通过创造净价值来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因为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政府没有行使股东的权利去要求国有企业集团创造价值,也没有从产权上把附属企业划给企业集团,更没有给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的权力。但是三个方面的变化导致了国有集团公司在经济转型的第二个阶段上面临着自己“求生存”的任务(参见图3):(1)政府开始意识到自己是国有资产的股东,并且决定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保值和增值活动进行管理(2)通过授权经营,所有附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被给予了集团公司,因此这些附属企业就名副其实地变成了国有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而集团公司自己就变成了这些子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3)集团公司被分成为两个部分:总部与附属企业,其中股东与集团公司总部之间存在着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而集团公司总部与附属企业之间又存在着二级委托—代理关系。如果集团公司总部不能够发挥净价值创造作用的话,那就面临着被重组或者收购的可能。

由于在股东与附属企业之间增加了一个集团公司总部,从而使集团公司内部存在着至少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和两倍的委托代理成本。因此,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创造价值,必须创造出高于净价值(高于其运行成本和代理成本),必须创造出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净价值,才能够为自己取得存在的理由。

——作为一个中间组织,集团公司总部在创造净价值方面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限制,同时也可以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集团公司总部不是通过经营产品或者服务而创造净价值的,而是能够通过“经营”企业而创造净价值(即1+1>2的效果);第二、要想通过“经营”企业而创造价值,就必须建立一个行业/企业的组合,这其中存在着“组合效益”,即存在着通过“管理”行业/企业组合之间的关系而创造价值的可能性,第三、要想把存在于行业/企业组合之间的“组合效益”在管理上发挥出来,并且达到1+1>2的效果,其基本方式无非有两种:(1)对附属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伤害附属企业的竞争力,并且能够赋予这些附属企业单独存在所难于获得的组合优势;(2)在对附属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比较小地伤害了附属企业的竞争力,但是作为补偿,它给予了附属企业更大的组合优势。

——作为一个中间组织,集团公司总部所制定公司级战略不应该是附属企业竞争战略的简单相加,因为集团公司总部所制定的公司级战略具有三个方面的限制或者说是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公司级战略的重点不是如何在某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竞争的战略,而是如何在多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竞争的组合战略;第二、要想在多个行业中击败许多单独存在的企业,公司级战略必须关注如何建立一个能够把组合效益最大化的组合,并采用一个能够把组合优势发挥出来的管理模式;第三、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建立和发挥组合优势,公司级战略的核心应该是动态地调整行业/企业组合和管理模式,使两者能够达到动态的匹配。
第5个回答  2005-12-20
*有限责任公司
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集团
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
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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