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按照每周5天每天8小时共计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算的,我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公司还

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按照每周5天每天8小时共计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算的,我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约定:公司出培训费送我出去培训,我要在公司服务期满5年,如果没满5年,就要赔偿违约金(金额好像大致为培训费8000元)后来公司的确送我去培训了,但现在公司一直要求我加班,不管我愿不愿意,周一至周五日均加班2—3小时,周末至少加班一天。有时候一周连一天休息也得不到,而且也都没有支付加班费,更没有调休(因为公司缺人,我的岗位离不开人)我也是有苦难言,每天的上班加班情况及上班时间我都做了笔记(就如同日记之类的)。问:1、如果现在我不愿意补休(因为我加班太多了,如果一下来补休恐怕按月来算了)我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吗?2、如果公司不愿意支付加班费我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我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还有效吗,我要不要赔偿违约金?

找他要加班费,不然辞职。不用理会什么赔偿,可以自己看下劳动法。活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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