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的项目中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毫无疑问要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另外有停车库单独计价销售,并且有独立产权。
问题是车库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个观点认为要把车库做为公共配套设施按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中去计税
另一个观点认为车库可单独计价出售,不是公共配套设施,也不符合普通住宅的定义,应全部归到非普通住宅一起计税
请大家发表意见,认可哪一种观点的话说明一下依据是什么。
呵呵,月亮忘记了说的对,我就是在跟税务沟通时碰到问题才来这儿求助,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当然了这种计算方法对我们公司情况是有益的。但是跟税务在这一点上出现了分歧,税务坚持车库是公共配套,所以我才想来看看大家的看法,当然更希望有人能拿出依据来让我可以说服税务机关。坦白讲两种方法都有合理性,但我认为有独立产权,可以独立交易的车库更应该作为一种可售的物业类型,而不是公共配套设施,毕竟它并非全体业主共有的,自然也就不应该分摊,而应该作为非普通住宅一起计税。希望有人能够提供更多依据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第一条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扩展资料: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有产权的车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划做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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