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在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问:1、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式什么?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