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要不要上班?(仲裁是拖欠工资,没觉社保,不计算加班费而解除劳动合同)

我仲裁2009年5月31日单方面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那么既然你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就不需要去上班了呀!
3、并且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工资,缴纳社保和加班费,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3
1、如果是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况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在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劳动仲裁受理之后可以不用继续上班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2个回答  2009-06-09
暗示的发帖和开发的
第3个回答  2009-06-09
这种问题还用想吗

你不怕打击报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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