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近一系列的由于醉酒或超速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令人发指。在强烈谴责肇事者的同时,又对其所受惩罚表示严重质疑。
从前几年的无照宝马车主压死老汉的判一年缓两年的不了了之,到如今的富二代超速撞死人赔100万了事,无不令人寒心。6.30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两年间有80多次违章记录,竟然还能开车上路,如此的法律和执行力,如何起到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人们的法律意识如何提高!!?
以上举的前两个案例在我国都属于“交通肇事罪”,就是因为主观原因被强制认定为“过失”。当然酒后驾车的人肯定没有愿意撞死人的,就跟贩毒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赚钱而不是害人是一样的。明明知道这种行为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那为什么去干?知道自己开车来的还要喝酒?知道自己以前总违章还要冒险?这不是故意是什么?而一旦罪过被归结于“过失”那么无疑大罪化小、小罪化了!
资料:德国将严重醉酒驾车作为一种重罪,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都会蹲数年监狱。日本的法律里面有一条“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把因违章而导致死伤等严重后果的情节等同于故意伤害罪,从而使肇事者可获刑最高可达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