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我丈人(带着两女一个儿子)与丈母娘(带有一个女)结婚,共同组建了这个家庭,儿子在前几年已亡,三个女都已嫁,户口都不在丈人这边,我丈人因交通事故去世,由法院判决车主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应该是补偿给共同生活的人,儿子已逝, 丈母娘应是第一继承者,三个女是否有权索要赔偿金?丈母娘59岁了没有工作亦无经济来源,我丈人的去世给我丈母娘今后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死亡赔偿金是否遗产?女儿是否有继承权?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其配偶是不是被抚养人?
以上我提到被抚养人,更正为被扶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我丈人在世时应有扶养丈母娘的义务,在赔尝方面肇事方是否应要承担我丈人应当负担的部分?如果在赔尝协议内未包含到被扶养人生活费项,是否可以死亡赔尝金里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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